違反國旗及國徽法 最高罰款$50,000及監禁3年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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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11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並於周五(13日)刊憲,列明禁止網上侮辱國旗或國徽,同時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兩年。

最高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
通過修例後,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以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與《國歌條例》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根據修例草案,修例分六個主要範疇,其中將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

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
草案建議修訂有關「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部分,規定任何人「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主辦方須在某活動結束後收回或處置國旗或國徽等。

禁止國旗載於日用品
草案建議擴大禁止國旗、國徽的用途範圍,如禁止將國旗或展示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同時,將原定有關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的適用範圍,涵蓋至註冊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或日常用品。

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
另外,由於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為了讓警方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草案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至知悉罪行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修例草案亦涵蓋教育的部分,如建議教育局長向中小學就國旗及國徽教育,以及校內升掛國旗發出指示。

特區政府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佈形式,在港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以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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