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瑜:讓消費者成網絡互聯互通的受益者

2021-09-14
文瑜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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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地監管層面的「反壟斷」、促進互聯互通的動作不斷;消費者和小微企業對於打破現有封閉格局、重回互聯互通的呼聲也很高;互聯網平台互聯互通的話題再次為輿論所關注。
中國互聯網平台之間封禁問題由來已久,在這個平台上不能打開另一個平台的購物鏈接,從那個平台上又不能「一鍵跳轉」到這個平台的網頁或視頻,各家築起「防火牆」「護城河」,其實既不利於消費者和平台下的企業,也不利於企業創新。
監管層顯然已看到非互聯互通下封禁問題的嚴重性,這兩年頻頻發力、作出規範。去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佈《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規範性檔。今年7月底,工信部啟動「互聯網行業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整治惡意遮罩網址鏈接和干擾其他企業產品或服務運行等問題。上月17號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三章將「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遮罩、攔截、修改、關閉、卸載,妨礙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轉發、傳播等」列入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在第四章中明確表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遮罩、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
此次的互聯互通,首當其衝的則是阿里和騰訊兩家巨頭公司,最近的「互聯互通」消息一出引發整個股市的股價下滑,但長遠來看國家要求互聯互通是正確的,利於消費者和平台下的企業,也利於企業的創新。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這兩家平台企業形成了不同的流量分發和數據管理方式,《指南》就將平台定義為「通過網路資訊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必然是各個不同,但如果只是簡單地要求雙方「互聯互通」,這兩種不同規則、不同生態打通之後,可能引發的問題很多,例如:
互聯互通之後,雙平台的生態和規則如何適應和相容?對兩家平台上的大量商家和消費者來說,交易成本是降低還是提高了?
互聯互通包不包括數據?如果包括,那麼數據應當僅在兩個平台企業之間分享,還是應當在更大範圍內共用?

互聯互通下,用戶的個人資訊保護、數據安全保障機制如何設計?

在這些問題都還缺乏深入研究的情況下,因此一刀切地要求「互聯互通」,恐有魯莽之嫌,目前國內不止這些大平台,還有其他的互聯網企業也在快速發展,有的甚至涉及操作系統這樣的互聯網基礎設施的開發,所以互聯互通不是幾家平台間的一次性操作。因此更應當在技術、經濟學等各個層面展開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循循漸進,清晰地界定數據和流量的相關歸屬,弄清不同生態、模式和規則的對接成本,才能做到技術的問題歸技術,壟斷的問題歸壟斷,讓「互聯互通」成社會、企業和消費者為共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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