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法律人:新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發佈 四大變化帶來進一步開放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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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修揚

2021 年 12 月 27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佈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 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 年版)》。2020 年 6 月 23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佈的 2020 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自 2022 年 1 月1 日起廢止。

自 2017 年至 2020 年,國家已連續四年修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外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分別由 93 項、122 項減至 33 項、30 項,在金融、汽車等領域推出了一批重大開放舉措,為外商投資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此次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短了長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國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縮減至 31 條、27 條,相比 2020 年版壓減比例分別為6.1%、10%。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新版負面清單有四個方面的變化:

第一,進一步深化製造業開放。汽車製造領域,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本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製造業方面所有條目清零。


第二,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准入。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資准入限制。社會調查領域,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於 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為做好外資准入負面清單與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銜接,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第四,優化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提高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精准度。2021年版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從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由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對從事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實行精准化管理。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的法律地位與外商差異不大,此次更新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港澳投資者較為利好。近年來,內地新能源汽車製造較為火熱,外商投資汽車製造業、廣播電視設備製造業的進一步放開,有利於加大內地與港澳之間的資金往來,為港澳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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