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智庫:兩制台灣方案的多案構想

2022-04-12
 
AAA

 5.jpg

閩南師範大學教授朱磊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3月號發表專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多案構想》,作者認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一國兩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加以法制化、具體化,經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踐與驗證,已經由理論構想進入全面實踐,但在台灣問題上的應用還在探討。作者提出,依據統一台灣的不同方式,“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會有不同內容,和平統一下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自治程度較高,非和平統一下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自治程度較低,這是由兩岸統一後面臨的具體形勢不同決定的,共同目標都是要實現台灣善治。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其實是多套方案,根據國家統一進程的形勢變化而選擇具體方案,並動態調整。文章內容如下:

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是和談方案,也是實施方案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根本目標,是要促進兩岸融合,實現台灣善治。融合是趨同化異的必經之路。兩岸統一前與統一後均要進行長期融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各項方案和內容,應符合兩岸根本利益、有利於兩岸融合。

祇要有利於實現該目標,即使兩岸通過非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一國兩制”也可以在台灣實施,祇是不再需要得到台灣當局認可或認同。因此,如果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是和談方案;如果兩岸以非和平方式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是實施方案。

“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產黨在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上的偉大創舉,體現了中華文化“求同存異”、“和而不同”的理念。由於率先應用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問題上,於是先有了“一國兩制”港澳方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提出,主要是著眼於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的差異:⑴港澳問題是外國殖民者強行占領的產物,台灣問題是內戰遺留的產物;⑵港澳問題是中國政府與英國及葡萄牙政府通過外交談判解決,台灣問題需要中國人內部解決;⑶港澳問題的處理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台灣問題的處理被要求對等談判;⑷港澳問題的解決沒有主權爭議,台灣問題的解決既有治權問題又有主權問題。以上差異決定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內容將與“一國兩制”港澳方案有顯著差異。

另一方面,“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和港澳方案具有一個重要的共同點:均旨在設計出可以讓各方接受的國家統一實施方案。可是,如果國家統一的實現並不是通過和平談判的方式,那將意味著國家統一實施方案無需考慮必須能讓雙方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和談方案還是實施方案。

如果是和談方案,則目標重點落在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為了讓和平談判能夠產生實質結果,需要設計出能讓各方接受的可實現共同發展的國家統一方案。在這個方案中,為了以和平方式實現統一,大陸可能需要在多領域調整法律法規架構,主動適應與配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但如果是實施方案,則目標重點在於兩岸統一後的台灣治理。即使統一台灣的方式不是完全和平方式,也可以在統一後實施“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關鍵是要設計出最符合實際需要的促進兩岸融合的國家統一方案,而這個方案不需要以各方均能接受為前提,方案設計的宗旨是要讓台灣與大陸在統一的國家中穩定繁榮發展。

在現實應用中,不同的綜合壓力情境下,“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定位會有變化。面對不同的現實情況,可根據綜合壓力等級選擇具體方案。此外,具體方案對台灣島內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區域會做出差異化的針對性處理。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是靜態方案,又是動態方案

如果台海兩岸能夠馬上坐下來協商關於國家統一的和平談判,此時大陸方面提出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靜態方案,方案中所有的設計都是根據當前國際及兩岸形勢提出的解決辦法。但現實情況是,兩岸目前無法立即就國家統一進行官方協商,何時具備和平談判的條件也不確定,那麼此時研究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祇能是動態方案,方案中的很多設計要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有不同預案。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可能是靜態方案,更可能是動態方案。特點包括:

1.條件性。方案內容不是固定不變的僵化教條,而是依據不同形勢設計不同內容。台灣問題演化的現實條件存在多種情況,方案預案也有眾多子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具體內容需要根據條件的變化而變化。40年前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肯定與現在的內容不同;武力統一條件下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肯定與和平統一條件下的內容有所不同。不同前提條件下存在不同的最佳方案。

2.辯證性。“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內容既有不變之處,也有可變部分。原則性的內容不可變動。不能背離“一國”原則和統一目標,始終牢牢把握“兩岸同屬一國”這一兩岸關係的根本屬性。但在“兩制”方面,如何理順兩岸政治定位、合理安排統一後的權力分配等問題的解決方案均是可變的、可談的。這些可變內容要依據形勢發展和國際環境而定,一旦定案,付諸實施,則相當長時期內基本成為了不可變內容。正確把握和處理“一國”與“兩制”的辯證關係,既是“一國兩制”的精髓,也是統一後台灣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3.反饋性。方案內容與現實形勢互相作用,具有不斷改進和豐富的發展特徵。在對統一後台灣的治理過程中,“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要發揮促進兩岸融合、增進兩岸繁榮的目標功能。由於形勢和具體情況均處於不斷發展過程中,一度有效的方案內容也許會隨著時間變遷而失效或不是最有效,此時應根據反饋效果改進方案內容。

這種具有反饋功能的動態方案設計不僅可以應用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還能體現在解決台灣問題的主要思路中。當雙方分歧較大、一時難以解決時,動態解決方式優於靜態解決方式。靜態解決是立即找出辦法消除分歧。可是有些分歧很棘手,如果強行消除,損失及後遺症過大,而延後解決,也不會產生太糟糕的影響,這時就可以採取動態解決的辦法,暫時擱置爭議,在形勢發展中尋找和培育變化。這些變化可能是分歧縮小了,也可能是手段增多了,還可能是強弱拉大了,解決分歧的機會也許就出現了。

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將是兩套方案,或是多套方案

從現實角度出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應該並不是一套方案,而是兩套方案或多套方案。這樣才能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並具備符合現實需要的設計。

1984年大陸正式提出“一國兩制”政策時,初衷是為瞭解決港澳台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制度差異問題,目標是既要實現國家統一,又要維護港澳台穩定繁榮。當時的時代背景是:大陸規模大,但經濟發展水平落後於港澳台地區;港澳台地區規模小,經濟起飛卻早於大陸地區。“一國兩制”構想可以解決這種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下實現國家統一的制度障礙。

然而,經過近40年的發展,大陸經濟發展水平極大躍升,經濟發展速度全球首屈一指,總量即將與美國比肩,經濟發展水平與港澳台地區相比毫不遜色,互有所長,不少內地省市經濟規模及水平超越了港澳台地區。大陸政治經濟等各種制度的優越性越來越充分體現。因此,大陸如果通過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以何種制度治理台灣最有利於實現台灣穩定繁榮,需要重新評估。如果通過和平方式統一台灣,“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也必然根據台灣當局的配合程度,要有鬆緊程度不同的兩套或多套方案供談判選擇。

無論是兩套方案還是多套方案,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基本原則是不會改變的。這包括:

1.全局觀。服從國家總體戰略與長遠利益,並非單一目標和短期工具的方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生,但設計時卻不能僅僅著眼於台灣問題,而要從中國長遠發展與中華民族復興的角度來考慮方案內容。這就要求不能圖一時之利,不能為爭取台灣當局同意而損害國家長遠利益。

2.歷史觀。從兩岸人民根本利益出發,以有利於兩岸人民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參考世界上一切有用的相關理論,借鑒其他國家從分裂走向統一的有益經驗,在借鑒中創新,從宏大的歷史視角為兩岸人民根本利益設計和實施符合國情、適合需要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3.發展觀。堅持不斷完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制度建設,是動態實踐過程。在兩岸一國的基本前提下,不斷豐富和發展“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內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建立在祖國大陸對國家利益的深刻認識和對民族復興戰略全局深刻把握基礎上的對台大政方針。作為一個構想、理論、模式和方案,它是一個開放包容、需要兩岸共同豐富完善的鮮活思想,來源於實踐,也必將在實踐中不斷豐富發展。

四、“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可能比港澳寬,或許比港澳嚴

如果台灣最終通過非和平方式回歸,“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設計的台灣自治程度可能高於民族自治地區而略低於港澳。這是因為港澳是通過和平談判回歸的,而台灣是通過非和平方式統一的,中央面對的統一後的治理形勢是不同的。而且,情理上講,非和平方式統一給予的待遇,絕不能高於和平方式統一時的待遇。此外,後回歸的地區也不應比先回歸的地區有更高待遇。但出於歷史原因和治理需要,中央賦予台灣當局的各項權力還是需要高於中國民族自治地區。

如果台灣最終通過非和平方式回歸,“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處理兩岸權利與義務時會有顯著區別。在和平方案中,是中國大陸會向台灣投入大量財政支持,台灣財稅相對獨立,不需要向中央上繳。而非和平方案中,台灣需要立足於自己負擔各項公共管理支出,且在財稅上須對國家履行應盡義務。台灣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使用或開發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支配。很可能原有島內公營企業需要收歸中央,改造為國有央企。

“一國兩制”剛提出時,大陸曾經承諾台灣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那是以兩岸和平統一為前提的,而且,迄今已經過去30多年,因此如果通過非和平方式統一實施“一國兩制”,大陸對台灣現行制度恐怕最多祇能承諾20年不變,因為兩岸實際情況在過去幾十年發生了巨大變化。

在當前形勢下以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後,新台幣是否需要保留也要進一步討論。將新台幣全部用人民幣取代,廢止新台幣,是第一種選擇;整合兩種貨幣為新貨幣,如華元,是第二種選擇。如果採用第三種選擇,保留新台幣,則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對發行新台幣的銀行進行指導管理,且新台幣本身要重新設計版式,去除“台獨”符號。港澳回歸時保留了港元與澳元,有其時代背景,台灣回歸時要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評估統一後的貨幣制度。

統一後台灣實行高度自治,但政治權力由中央賦予並受中央直接領導。如果台灣最終通過非和平方式回歸,“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的台灣當局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都祇能是“相對獨立或自治”的安排。台灣行政長官既可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也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於台灣自行制定的法律提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否定或提出修改建議。當然,如果兩岸和平統一,台灣當局可能擁有除外事以外的幾乎所有政治權力,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中央不插手台灣具體事務的處理。

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統一後台灣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是非和平方式下的統一,大陸則需要派遣赴台幹部協助台灣進行社會治理。面對遭受震蕩的統一後島內局勢,大陸必須派遣提前培訓好的足夠數量的管理幹部,協助治理統一後的台灣。這些幹部在具體工作崗位上履行管理監督的職能,受中央管理,穩定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局勢,與台灣當地機關幹部共同治理好台灣。如果台灣是和平統一,大陸則不需要派遣幹部。

如果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台灣仍然可以自行制定教育政策與文化政策。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以不強制宣傳馬克思主義主流價值觀,可以允許台灣媒體與書籍出版“台獨”議題以外的內容。

如果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台灣有“一定的外事權力”,台灣可自行決定,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基本上對中央可能祇是備案而已。但如果是非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可能要求台灣,任何對外交往須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明確規定台灣涉外交往權限,中央進行統一管理。

如果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台灣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軍隊入島。在中國版圖內,大陸軍隊與台灣軍隊協作國防事務,劃分防禦區域和防禦職責。台灣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但如果是非和平方式統一下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台灣則不允許保留原有軍隊,原有軍隊需要重新改編,劃入解放軍序列,由中央軍委統一指揮。未經中央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另一種方案是台灣保留一定數量的改造後的軍隊,負責治安和某些防務,但主要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台灣需要負擔島內所有軍隊的大部分費用。這些設計既是針對非和平方式統一條件下的台灣內外安全考慮,也是著眼於國家海洋戰略與台灣長治久安的深遠布局。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文章原刊於《中評社》
 

延伸閱讀
  • 國防部新聞局局長、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吳謙大校就境外社交媒體平台炒作解放軍093型核潛艇在台灣附近海域發生嚴重意外一事回應中評社記者提問指出,有關消息純屬謠言,不要被帶節奏。

    中評社  202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