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需取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釋法完善維護國安制度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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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4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閉幕,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是香港回歸後第6次釋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人大今次釋法明確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確保特區各個機關更準確執行職責,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釋法體現法治原則。


就行政長官李家超上月28日向中央提交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要求釐清他們可否參與處理有關案件。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問題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而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今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區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將帶來正面及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

負責人又指出,《港區國安法》第7條明確規定,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人大常委會今次審議有關議案議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香港特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這種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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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晚上在政府總部見記者指,香港國安委會積極履行職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修訂工作,強化國家安全的工作,又指會履行基本法23條的憲制責任,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按國安法實施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

李家超指出,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針對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範圍好窄,香港大部份案件都不涉及國家安全,相信有效落實《港區國安法》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會減少,強調特區政府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其他案件。 李家超又指,是否就國家安全的案件發出證明書,由特首決定,當作出決定時會充分考慮掌握的事實及資料,從而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這個權力在《港區國安法》條文內已清晰列明,今次釋法沒有增加特首權力。至於國安委作出的決定,釋法亦清楚說明是有法律效力,但國安委作出任何決定時,都會充分考慮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本地法律所涵蓋的範圍,決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則,又強調國安委沒有釋法權。 李家超強調,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只是處理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證據是否屬國家機密,並無權判定案件,因此並無凌駕法官。


李家超表示,自從《港區國安法》頒令後,本港危害國安的行為受到控制,社會回復平穩安全,市民可作日常社交活動,他形容,本港對國安法的實踐達到預期的成績。他又指,當實踐國安法時出現新問題,社會可能會有不同意見,故此全國人大常委的解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屬解釋法律的最高權威,可以一錘定音,社會不必再作任何爭議,而且釋法在指定範圍針對性處理原則,而非處理個案,釐清了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法律責任及義務。 他強調,釋法有重大意義,充分體現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及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與終審權,各自履行職責的法律原則,非常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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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今次人大釋法完全沒有干預司法獨立或法院獨立審判,她亦從沒聽過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中有任何人批評法院,釋法只是釐定了在維護國安政策上,權力在國安委,亦即行政決定,而不是司法決定,但法院審判時可獨立審判。 譚惠珠又指,釋法並無直接說明外籍律師可否參與涉及國安的案件,最終決定權仍然在香港手上,但一旦國安委作出決定,不論是行政、立法、司法機構都不得干預,必須尊重決定。她認為這體現了高度自治,香港可以自行運用這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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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堅決支持並全力擁護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以及第十四條作出解釋,更加明確了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及重要職責,以及進一步闡明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為未來發生類似問題提供了解決的機制。

他指出,今次釋法有助於釐清哪些法律人員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防範任何潛在的風險,同時也釋除了社會對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及擔憂,將為香港特區司法實踐提供更加權威明晰的指引,符合國家利益、香港利益,符合法治精神。

譚耀宗相信在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香港特區管治團隊定能依法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好香港和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是一錘定音。他形容今次決定發揮「兜底」作用,有助完善保障整個國家安全制度,並豐富本港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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