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智庫:台灣方案中的規制與自治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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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殷存毅、清華大學台灣研究院助理教授吳維旭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1月號發表專文《政治規制與經濟自治:「兩制」台灣方案芻議》,作者認為:本「兩制」台灣方案是對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安排設想或框架,是實事求是地以差異化治理方式解決歷史性結構問題的理性策略,是對「一國兩制」國家學說的豐富和發展,其核心要旨在於「政治規制,經濟自治」。政治方面,台灣既有的政治制度可以存在,但必須從法律、政治運行體制機制等方面堅決進行「去台獨化」,預防其制度內生性的政治風險。經濟方面,基本保留台灣既有經濟形態及經濟管理制度體系,繼續維繫台灣「單獨關稅區」的經濟實體地位,給予台灣類似「財政聯邦制」的「經濟自治」權限,與此同時,要更大程度地提升兩岸的融合發展程度,逐漸建立和完善兩岸社會經濟融合的體制機制,促進兩岸經濟一體化。文章內容如下:

中美戰略競爭、俄烏戰爭與世紀疫情疊加,經濟全球化受到空前的動搖,世界和平與發展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在此背景之下,中國國家安全、主權領土完整與社會經濟發展均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壓力,其中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台灣問題首當其衝。為了捍衞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國家的發展空間和核心利益,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地加快了促進國家統一的偉大進程。

探索和制定「兩制」台灣方案對加快統一進程具有重大戰略意義,也是實現統一不可或缺的制度建設工程。這個工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怎樣在堅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清除「台獨」分裂隱患基礎上,包容台灣既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及生活方式。換言之,怎樣使統一後的台灣既融入大陸又有別於大陸,這是「一國兩制」理論的精髓所在。

為此,針對當前紛繁複雜的涉台社會思潮與輿論,本文擬就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的關係,統一後台灣政治秩序的重建、台灣經濟運行及相關制度安排等,展開對「兩制」台灣方案的探討。
一、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

「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①「統一」是一個由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融合與包容的集合系統概念,同時也是一個動態演進過程。建國後,中國共產黨歷代領導人經過70餘年的不懈努力和鬥爭,不斷提升國家綜合實力,豐富「反獨促統」的戰略與策略,使我們處於比任何時候都更接近實現兩岸完全統一的關鍵時間節點。為此,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要「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②所謂「兩制」台灣方案,即大陸在兩岸尚未實現統一前,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精神,以及對相關局勢發展變化的評判,所制定的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安排設想或框架。

顯然,在探索制定「兩制」台灣方案時首先面對一個問題是統一方式與「兩制」台灣方案的邏輯關聯問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兩岸早已耳熟能詳,「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的密切關聯已成為人們長期形成的邏輯思維。如果以「非和平統一」方式實現統一,是否還需要「一國兩制」來治理統一後的台灣?這就成為必須予以思索的涉及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關係的重大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有兩個基本內涵,一是實現中國領土主權的完全統一,二是解決因兩岸長期分治而形成的治理問題。沒有統一就無從談起兩岸的治理問題,但「怎樣治理」並非與「怎樣統一」形成絕對的因果關係。從歷史經驗來看,當年的「北平」與西藏都是以「和平解放」方式解決了新中國國家政權的局部統一問題,但在解放後對兩地的治理方式存在明顯區別。「北平」更名北京,進入了與全國無差別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改造,而西藏由於其特殊性,並沒有立即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一段時期內基本保留了其原有的社會和宗教制度。顯然,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並不具有絕對的因果定勢。

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分別具有不同層面的內涵。決定統一與否的是關於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價值觀,而決定統一後如何治理的則是一種基於策略優化的工具理性,亦即將變革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衝擊降低到最小程度的理性策略選擇,唯此,方能彰顯人民福祉是統一在茲念茲之根本。因此,「一國」是體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家概念,「兩制」是涉及怎樣治理的行政概念。用什麼制度治理應該是由統一的「一國」根據國家治理需要來決定的,而非僅由統一方式所簡單決定。

「兩制」是一種差異化的治理方式,它是一種實事求是的解決歷史結構性問題的策略。統一後的台灣治理所面臨的宏觀結構性問題是,在過去一百二十多年間台灣與祖國大陸處於平行時空狀態,即歷經日本殖民統治、國民黨反共統治、西方式政黨輪替執政,台灣形成了一套自成體系的社會制度,同文同種的多數台灣同胞對大陸既有社會制度缺乏體驗和認知。這種結構性問題的具體展開包括:

1、西方式的選舉與政黨政治體系。這包括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公權力組織結構,如行政-立法相互制衡、政黨選舉輪替、「九合一」地方選舉等,以及民眾關於「政權」建構的論述教育、民眾的權利內涵與政治意識等,均與祖國大陸有着根本性差異。

2、現代行政體制和信仰社會體系互嵌的治理網絡。台灣是一個民間信仰和宗教信仰普遍存在的社會,各種宮廟林立,香火長年不斷,基督教長老會等外來信仰也有相當影響,主事各類信仰的「僧侶權貴」與基層鄰里長制的結合形成了台灣社會基層治理網絡中的各種節點,對台灣民間社會具有很強影響力和動員能力,任何政黨或政治人物都需要藉助此網絡來控制和影響廣大民眾,這是與大陸在社會治理機制上的差異。

3、經濟上的單獨關稅區。台灣在2002年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名義成為WTO正式成員。單獨關稅區(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意味着台灣的經濟運行體系自成一體,具體反映為:(1)台灣與大陸沒有財政和經濟建設規劃方面的關聯;(2)台灣與世界貿易和經濟聯繫有其單獨的路徑和制度規範。

上述三個方面基本構成了台灣社會制度體系的現狀,由於這些統一後治理所不可迴避的結構性問題是在歷史中形成,也應需要一個歷史的時間過程加以解決。

統一是一種改變現狀的社會變革,勢必出現制度變遷的張力。縱觀人類歷史,制度變遷的有效性多取決於能否最大程度地穩定和發展社會經濟,採用「兩制」路徑來對統一後的台灣實行差別化治理,也是實現統一制度變遷有效性的最好保障,因為它能最大化地確保台灣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將制度變遷阻力降至最小化。

因此,統一對現狀的改變應該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突變性質的強制性改變,另一類則是具有漸進演化特徵的改變。進一步而言,強制性改變是一種有選擇的政治性改變,即為維護國家主權的統一,必須消除「台獨」分裂思想和勢力賴以存在的政治基礎和思想文化基礎,但對社會制度的其他方面應予以包容,以期在統一後的社會融合進程中發展演進。換言之,統一後在充分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的前提下,「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③。這是一種有原則、有選擇的台灣治理思想的展現,「一國兩制」很好地體現這種治理思想,這也是為什麼不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兩岸關係怎樣跌宕起伏,中國共產黨都一直堅持「一國兩制」是實現和踐行祖國統一的大政方針。不論最終兩岸統一方式如何,堅持以「兩制」來差別化治理統一後的台灣,不僅是大陸實力增長為依據的考量,更是增強統一穩定性與有效性的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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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規制與長治久安

「一國兩制」的戰略構想源於台灣問題,但最先應用到解決港澳回歸問題上,因而港、澳踐行「一國兩制」的經驗教訓就成為探索和制定「兩制」台灣方案的重要參考。港、澳回歸後二十餘年裡,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存在偏頗,即簡單地把「一國兩制」理解為「馬照跑、舞照跳」,「井水不犯河水」,注重港、澳與內地的制度「區隔」,而忽視回歸必然包含的某些制度改變,即必須真正建立中央政府對港、澳的政治和社會管制,必須清除已有的或潛在的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和組織基礎,否則回歸是不穩定的,這不幸已被香港過去幾年的動亂所證明。所以,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決果斷地從「一國兩制」論述和舉措上進行了撥亂反正,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④與此同時,針對「港人治港」的原則,進一步提出必須「愛國者治港」的法理原則,「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堅持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⑤。由此,深化和完善了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和實踐,並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手段穩固了這一制度變遷,「推動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⑥

港澳「一國兩制」的實踐和演進對「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或制定有着直接的借鑒和示範意義。首先,「一國兩制」必須充分體現中央政府的管理權威,否則就沒有完全體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統一。就「兩制」台灣方案而言,體現中央政府管理權威的核心是消除台灣既有政治制度中內生性的「台獨」風險。新近出台的《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指出,「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⑦。所謂社會制度,「是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總稱,其中,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⑧可見社會制度是「反映並維護一定社會形態或社會結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⑨充分尊重台灣既有的社會制度,就是允許它保留既有社會制度,這當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但尊重或保留的原則或前提條件是「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⑩凡是有損於這個前提條件的制度等因素都必須有所改變。

台灣既有政治制度若得以存續,其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政黨輪替機制對於統一後的國家主權和安全問題是一個內生性的風險因素,亦即台灣的社會制度內天然地就存在對立或對抗的政治勢力或組織機構(政黨),要在重大分歧問題上協調一致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對執政黨往往成為在野黨的政治正確,而不論哪個黨派執政,都可能會出現兩種「脫序」現象:一是執政者基於政黨政治邏輯或壓力,在某些問題上偏離或違背國家統一的原則或法規;二是在野黨基於某些社會突發性事件,動員組織社會輿論或民眾掀起反中的社會運動。這些風險是台灣社會制度內生自主性的體現,若不對台灣政治制度的這些面向加以約束或干預,香港動亂「殷鑒不遠」。因此,加強中央政府對台灣的政治約束是不可或缺的戰略之舉。
其實,政黨政治僅是一種政治運作形式,關鍵在於其政治運作的內容,如果能夠有效規制其政治內容,政黨政治對統一後台灣治理的負面影響是可以遏制的。中央政府作為統一後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力也有責任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通過相應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對台灣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預防性遏制。這種遏制的特點在於,它是在尊重台灣既有社會制度基礎上予以某些限制,這種限制對於台灣社會制度而言是一種外生性的嵌入,是一種對其內生自主性中負面因素的對衝。通過外生因素的嵌入性來制約其自主性,就是要對台灣既有政治制度的運作形式和內容劃底線或定邊界。具體而言其內涵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法制層面清理和預防颱灣既有的制度風險因素。中央政府應該以必要的法律建設為基礎,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涉台基本法,規定統一後台灣地區可實行的制度,在此中央授權前提下,沿用台灣現行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剔除或修改一切反對統一、去中國化、仇中反中、鼓吹「台獨」等內容的法律制度,進而通過法律路徑對台灣社會制度中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遏制。

2、明確台灣政黨存在的合法性條件。台灣既有的選舉與政黨政治可以存在,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任何政黨都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統一後中央政府的權威以及央地關係的權力結構,遵守「兩制」台灣方案的相關規則。政黨之間的競爭議題不能形成對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挑戰或攻擊,對政黨政治選舉候選人設定必要的「愛國愛台」條款。另一方面,明定無論哪個政黨在島內執政都不能把台灣作為反對、詆毀或顛覆大陸社會制度的基地,不允許外國反華組織機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或舉辦反華活動,依法清除「台獨」和反華反共的生存基礎和條件。

3、對個人與社會組織進行必要的政治規範。包括規範台灣任何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憲法、涉台基本法、效忠中央政府及統一後的新台灣「特區」政府,規範台灣民眾與社會組織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破壞國家統一或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組織。

總之,因為台灣現行政治制度中具有讓「台獨」和「反共」合法化存在的制度保證,因而對台灣既有政治制度予以約束極其必要,其關鍵是以相關法律建設為基礎,依法清除「台獨」和「反共」的生存基礎和條件,這些必要約束就構成中央政府對台灣的一種「規制」。唯此,統一後的台灣才有真正實行「兩制」治理的政治基礎,確保台灣長治久安。
三、經濟自治與經濟融合

經濟是「兩制」台灣方案的另外一個重要面向,其中包括兩個重點:一是如何使經濟在統一的社會變遷中得以穩定運行;二是如何使統一後的台灣經濟與大陸更加融合,這些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同樣面臨對台灣既有經濟制度的保留或包容、調整與改造的選擇性問題,選擇是建立在對現狀充分認識基礎上的施策。就治理而言,可從經濟地位、經濟制度、經濟運行體制及企業等幾個方面來瞭解和分析台灣經濟的特點:

1、台灣是一個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而存在的經濟實體,它具有單獨的財政稅收體系、金融貨幣體系、經濟運行管理體系和國際貿易體系。這種經濟實體的地位在國際社會得到認同,因而台灣先後於1985年、1991年以「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了亞洲開發銀行(ADB)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地區性經濟組織,並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2、台灣經濟制度是以私人資本為主、公有資本為輔的混合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台灣經濟制度自近代以來存在一個演變過程,日據時期是典型的殖民地經濟,攸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如蔗糖產業、外貿等由日本殖民統治者把持,基本就是「國家資本主義」。二戰結束後,國民黨當局統治台灣大致分為兩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1949-1987年,國民黨把日本殖民統治者把持的經濟資源收歸「國有」,到1960年代通過外匯外貿改革,推動外向型出口加工經濟,扶持民間中小企業發展,私人資本得以迅速發展。此時的私人資本主要局限於中小型企業,這與當時台灣經濟規模不大及家族式的企業文化有關,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國民黨當局奉行的孫中山先生「節制資本」思想有關。與此同時,攸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或企業,如鐵路、航空、港口、傳媒、鋼鐵、石化、能源等產業完全由「國有」資本掌控進行所謂公營。

第二個時期是1987年至今,這是一個台灣社會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台灣經濟經歷了「自由化、市場化」的制度變革。在這次變革中,私人資本的數量和經營領域得到大大拓展,部分「國營」重要產業也經由股份制引入私人資本參與。台灣完成了所有制層面的私人資本主義建構,台灣私營企業受益於經濟全球化逐漸形成了一批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如台積電、鴻海、日月光、聯電等。與此同時,交通、電力、能源等重要基礎設施或戰略性資源領域依舊由一些「公營」單位主導經營(其中有私營資本股份)。

總之,經過近七十年的演進,台灣基本上形成了私人資本佔主導、公營資本負責基本公共品和部分攸關國計民生行業、較為典型的混合式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3、台灣經濟運行體制機制具有「東亞模式」色彩。經濟運行機制是由政府、市場或企業關係界定的,在西方經濟學理論中,「大市場、小政府」是政府與市場關係的經典寫照,但戰後的「東亞經濟奇跡」衍生的所謂「東亞模式」則與西方經典理論有所差異。相關研究揭示「東亞模式」的關鍵是,東亞經濟體(包括日本和亞洲「四小龍」)的政府通過產業規劃和有選擇管制金融等積極干預,對其經濟起飛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台灣經濟亦是如此。經歷了1980年代末開始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演變,台灣經濟基本形成了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運行模式,當局對經濟管理主要限於相關法規制定和市場監管,以及社會公共品的供給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出於政治考量,台灣當局仍然對企業的對外投資尤其是對大陸投資,通過正向或負向激勵政策工具進行直接或間接的積極干預,李登輝時期的「戒急用忍」「南向政策」和民進黨當局的「新南向政策」就是充分的例證。台灣當局在推動新型能源產業、農業補貼等方面的政策干預,明顯具有昔日「東亞模式」的某些色彩。

4、台灣企業以外向型為主並具有「鏈化」生存發展特徵。1960年代,台灣開始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台灣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普遍通過拓展外銷市場,對海外技術和市場的依賴度都非常大,這是台灣海島型經濟體的特點使然,台灣對外貿易總額占其GDP的106.8%(2021年)就是最好的證明。由於中小企業佔比較大,從資金、技術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看,大多數企業都難以單獨勝任一個產品的開發和生產,因而產業內的企業集群顯著,形成了所謂配套「協力廠商」生產體系。自1990年代開始,經濟全球化以及IT產業的大發展,台灣企業進行了跨地域、跨領域的擴展,「協力廠商」生產體系逐漸演進為現今國際化程度很高的「供應鏈」、「產業鏈」生產體系,這意味着台灣企業不僅在產品市場、原材料、生產技術(設備)依賴外面,且生產過程本身的對外依賴性也很高。因此,台灣企業生產發展的全過程均呈現出「鏈化」特點,它們的空間群聚性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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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世界,整體上台灣在經濟增長、產業發展、社會分配與社會福利等方面處於全球中上水平,⑪沒有內生性的進行經濟制度重構的民意需求。因此,基於台灣經濟發展的歷史與制度特點,「兩制」台灣方案在經濟層面應考慮保留台灣經濟的基本組織與制度形態,通過市場手段加強兩岸經濟融合,確保台灣經濟安全,具體展開如下:

第一,繼續維繫台灣「單獨關稅區」的經濟實體地位。「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實踐表明,回歸後的港澳繼續保有「單獨關稅區」經濟實體地位有助於港澳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有利於中國整體的對外開放及經濟發展。同理,兩岸在統一後,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否認台灣繼續作為一個「單獨關稅區」的存在,尤其是「台灣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產業特色明顯,對外貿易發達」,⑫「單獨關稅區」經濟實體地位對其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從中國整體而言,在實現國家完全統一之後,台港澳的「單獨關稅區」地位將使中國在全球經濟、科技、人才等方面的競爭中具有較大的戰略迴旋空間,因而這也是中國發展的一種戰略資產。⑬不僅不能忽略台灣的戰略資產價值,還要盡全力長期維護台灣在全球中的獨特地位與產業競爭優勢。

第二,維持台灣既有的經濟制度和經濟運行體制。包括保護台灣民眾既有的財產所有權,堅持市場主導的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資源配置,基本保留台灣既有的經濟管理體系。統一後的台灣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經濟自治」的權力,這種「經濟自治」的核心就是所謂的「財政聯邦制」,⑭即台灣在其內部財政預算、社會分配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資源配置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衹有在台灣向中央政府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中央財政才會予以適當介入。

第三、加強和深化兩岸經濟和產業的聯通與接軌。過去三十餘年,兩岸在產業和貿易方面已形成了重要的夥伴關係,統一除了進一步提升兩岸貿易和產業關係外,必然會給台灣經濟帶來一些新的變化,這主要反映在兩岸經濟的聯通和接軌方面,具體而言:

1、建立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協調機構。雖然台灣保有「經濟自治」的地位,在財政和經濟管理體制等方面可擁有單獨體系,但作為統一國家內的區域經濟體,台灣經濟與大陸經濟必然也必須要有一定的體制機制聯繫,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經貿夥伴關係。因此,在中央政府層面應成立一個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協調機構,該機構由兩岸相關部門官員和專家組成,內設有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涉台經濟發展咨詢與協調,以及對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規劃和監督。

2、加強重大基礎設施的聯通。為了適應與滿足統一後人員交往和貨物往來更加密切的需要,必須加強聯繫兩岸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兩岸海峽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5G網絡通訊基礎設施和必要國安設施等,並為兩岸互聯網、大數據的聯通提前做出相關制度安排。

3、增進攸關國計民生和經濟安全等領域的合作。兩岸實現統一後,中央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台灣的經濟安全,並協助提升台灣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數量和質量以造福台灣民眾。因此,基於市場規律,兩岸應運用市場方式或手段,建構或加強大陸對台灣涉及國計民生公共行業的資本與技術合作形態,如以股份制、合資混改等形式參與台灣能源、交通、通訊等領域的建設和營運,以增強大陸確保台灣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的能力,並體現大陸對增進台灣民眾福祉的貢獻。

4、促進產業或行業的營運監管制度一體化。為了深化兩岸社會經濟的融合發展,便於兩岸人員和物品的交流交往,在經濟、產業、公衞和交通運輸等方面的營運標準和監管制度等方面,兩岸應通過協商規劃逐漸實現一體化。

總之,「兩制」台灣方案一方面應在經濟層面給予台灣「高度自治」權限,另一方面要更大程度地提升兩岸的融合發展程度,「統一後,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制度更加完善,台灣經濟將以大陸市場為廣闊腹地,發展空間更大,競爭力更強,產業鏈供應鏈更加穩定通暢,創新活力更加生機勃勃。長期困擾台灣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眾多難題,可以在兩岸融合發展、應通盡通中得到解決」⑮。

        四、結語

基於港澳回歸的經驗教訓,以實事求是精神面對台灣的歷史和現實,「兩制」台灣方案與港澳「一國兩制」實踐有相同之處,也有其獨特性。「兩制」台灣方案的核心要旨在於「政治規制,經濟自治」,即實現統一後對台灣的治理應在政治上要有約束,要從法律、政治體制等方面堅決「去台獨化」,對台灣既有「政治遊戲規則」或「政治生態」進行一定程度的再造,清除任何形式的「台獨」隱患或風險。在經濟方面,則基本保留台灣既有經濟形態及經濟管理制度體系,台灣有關機構及民眾在經濟運營和管理方面具有高度的自主性。與此同時,要逐漸建立和完善兩岸社會經濟融合的體制機制,促進兩岸經濟一體化,使台灣經濟能夠更好地分享大陸高質量發展的資源與機遇,從而提升台灣民眾的民生福祉。

「兩制」台灣方案是對「一國兩制」理論的探索和完善,豐富和發展了「一國兩制」的國家學說。由於台灣問題形成與演變有其歷史的複雜性,在台灣踐行「一國兩制」將面臨比港、澳回歸更大的挑戰,其統一情景更為複雜、任務也更為艱巨。「兩制」台灣方案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的重大戰略舉措,事關兩岸民眾的切身利益,且涉及包括經濟、政治、社會、法律、民生等多個領域,需要與台灣同胞、各界人士進行充分商議,需要相關專家和部門集思廣益、仔細研究、科學規劃、協調一致。由此,「兩制」台灣方案才能使「一國兩制」在統一後的台灣治理中行穩致遠。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9@ZH042)
注釋:

  ①「習近平: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新華社,2019年1月2日。

  ②「習近平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③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2022年8月10日。

  ④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http://www.locpg.hk/jsdt/2014-06/10/c_1111067166.htm,2014年6月10日。

  ⑤「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新華社,2022年10月25日。

  ⑥資料來源,同上。

  ⑦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2022年8月10日。

  ⑧王偉光,「社會制度、社會體制和組織機構的涵義及其相互關係」,《哲學動態》,1989年第6期,第34頁。

  ⑨引自鄒瑜,顧明等主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676頁。

  ⑩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2022年8月10日。

  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經濟展望》報告預測2022年台灣人均GDP將升至35510美元,首次超過日本、韓國。台灣的基尼係數長期低於0.4。資料來源: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WEO,2022年11月6日。

  ⑫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2022年8月10日。

  ⑬多個「單獨關稅區」有助於提升中國參與國際經貿的競爭力,包括通過單獨關稅區吸納全球資本、高科技產品的轉口貿易,與國際接軌及發揮其人才、資金、外匯與公司稅收等優惠政策優勢。

  ⑭財政聯邦制(Fiscal Federalism)是政治學或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常用理論,主要用於研究分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關係。該理論強調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必須具有硬約束,即地方財政自負盈虧,不能一味依靠中央的財政支持,或中央財政不能過度干預地方財政,如此,地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才有充分的激勵。本文引鑒此概念是要表明,台灣的財政是自負盈虧財政,這與財政聯邦制理論相似,對財政聯邦制的分析,可詳見Qian Y,Roland G,Fiscal Federalism and Soft Budget Constrai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8,vol88(5).pp.1143-1162.劉銀喜:《財政聯邦主義視角下的政府間關係》,《中國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華萊士·E.奧茨、劉承禮:《財政聯邦制述評》,《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1年第5期。

  ⑮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2022年8月10日。


文章原刊於《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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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台銘今後的發展,筆者願意誠摯地建議,郭台銘已經在兩次總統大選中嘗試參與,不論2024總統大選的結果如何,郭台銘應汲取教訓與經驗,堅持走自己的道路。如果2024大選選出的總統不是郭台銘,郭台銘仍可繼續努力,為2028總統大選而努力,如果2024郭台銘勝選,然允諾「只做一任」,將錯失處理台海最關鍵的歷史時刻。由是,郭台銘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筆者願意鼓勵與祝福之。

    楊雨亭  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