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國歌法列基本法附件三 惡搞國歌可判囚15日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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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相信是因過去有人曾在球賽中噓國歌,引發人大常委就此立法。(大公報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再度審議國歌法草案,建議進一步加大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又鼓勵民眾在適宜場合奏唱《義勇軍進行曲》國歌以「表達愛國情感」。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28日)就《國歌法》草案進行二審,明確「侮辱國歌」的法律責任,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最高可遭行政拘留15日,如若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草案又提出國歌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商標及商業廣告,又鼓勵公民及組織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而國歌亦應列入中小學教材,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等。

兩個月前首度審議草案時,包括喬曉陽等全國人大常委已提出,凡是在兩個特區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等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及國徽法都已經列入附件三,因此國歌法亦應該列入。人大常委會最快在10月會議上,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國歌法》經本地立法較好,因本地立法可以就特定的行為和舉措,按本地執法情況、文化去編寫法律,而今次將《國歌法》用「附件三」引入香港,預料爭議不大。她相信是因過去有人曾在球賽中噓國歌,引發人大常委就此立法。

而曾任立法會議員的港區人大代表吳亮星估計,具體時間未知國歌法的具體立法時間,但按國旗法的經驗,立法時間不會很長,估計國歌性明年可在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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