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添生:以《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規限網媒不合時宜

2017-09-25
林添生
公共政策及事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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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資料圖片)

政府新聞處宣布修訂措施,開放純網媒採訪政府消息,包括讓其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中收取政府新聞稿及採訪通知,以及讓網媒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 

為了識別某機構是否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純網媒,處方對機構提出了四項要求,包括: 

• 在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 

• 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 

• 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 

• 必須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條例》)註冊。 

以方便之名 變相以法規管網媒 

在新採訪機制下,網媒若希望直接採訪政府活動(例如官方探訪活動或選舉場地的採訪區),則無可避免地需要根據《條例》第18條訂立的規例註冊;而適用於報刊及網媒註冊的規例,是《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香港法例第268B章)。 

就正如在很多其他範疇一般,當新發明新概念在市場或社會上出現後,政府若未能迅速地訂立新法例去規範的話,便會嘗試以現行法例去規管新事物。但現有法例很多在早年訂立(例如《條例》下的登記框架最早在1951年訂立),內裡的規定不一定能追上新事物、新時代的需要。 

政府以《條例》規範網絡媒體是否適合?會否產生不配合甚至突兀奇怪的情況? 

《條例》規定,凡載有新聞、資訊、評論的報章或其他刊物,如出版時間每次相隔不超過六個月,即須註冊,但有部分印刷品可得到豁免,例如學術性期刊、漫畫、圖片集、商業廣告等。 

網媒為大勢所趨 規管必須與時並進 

機構成立專門網站,透過互聯網製作、傳播和接收新聞資訊是全球不可逆轉趨勢。過往,香港網媒亦多次投訴政府對網媒的政策落後,香港記者協會更曾入稟法院,要求法庭頒下臨時命令,指令政府新聞處批准十間網媒記者進入特首選舉場地的採訪區採訪。 

在香港比較活躍的純網媒包括《眾新聞》、《D100》、《端傳媒》、《立場新聞》、《線報》、《香港G報》、《熱血時報》及最近發展起來的《思考香港》等;另外,還有學生媒體(如樹仁大學的《說在線》)及主要以公民記者為主幹的媒體(如《香港獨立媒體網》)。姑勿論這些網媒的網上或社交媒體頁面媒介是否能被定義為「報章或其他刊物」。筆者會問,如果它們都根據《條例》進行註冊,會否對它們的運作構成影響甚至阻礙? 

首先,根據《條例》第17條,每份已註冊的本地報刊的出版人須於該份報刊出版當日或翌日,將報刊(及其已出版的所有不同版次)交付註冊主任,並須載有該報刊出版人的簽署、全名及地址。交付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根據《條例》第17A條,若凡有人要求提交一份已交付的報刊,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註冊主任會安排將該份報刊提交法院。註冊目的是為了保存紀錄,以便在發生文字誹謗或版權訴訟時,法院能較容易確定誰是報刊的負責人。 

由《條例》的交付規定可見,《條例》原意為規管最多一天一刊的日報或晚報,及其他較傳統的周刊、雙周刊及月刊等印刷刊物。網媒報道不定時,規模較大的網媒一天所刊發的新聞報道及評論文章可達數十篇,甚至每隔幾分鐘便刊發一篇。然而,網媒若根據《條例》交付,負責人似乎必須每天把刊發繁多的文章都全部交付。現代網媒運作是否與《條例》中「當日或翌日交付」的規定相匹配? 

網媒在面書、instagram的發文(及以媒體名義在帖子下發布的回應)又是否需要交付?如何處理多媒體資料?若純網媒的報道需被交付,那麼現已在《條例》下註冊的各大報刊的網上版、即時新聞及社交媒體帖子,又是否需要受同一規定限制? 

政府應善用是次機會,檢討《條例》要求以順應網媒運作方式,方為上策。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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