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國歌法立法前,是否無法可執?

2017-11-1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AAA

HER.jpg
香港對巴林足球友誼賽,再有球迷噓國歌。(大公報)

上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召開第三十次會議,正式將《國歌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中。根據《基本法》第18 (3) 條的規定,《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還須經特區政府公布或立法實施,而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已表示,由於內地同本港法律制度不同, 加上有《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先例可援, 《國歌法》將會採用本地立法方式實施。 

至於近期較多人關注的《國歌法》追溯力問題,林鄭則表示,新訂立的《國歌法》並不設有追溯期。與此同時,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接受訪問時,也表示看不到《國歌法》設立追溯期的需要。對於范太的說法,有一點必須補充:《國歌法》中涉及刑責的條文,並不能設有追溯期。 

箇中原因,鄙人在之前的拙作已經指出:《國歌法》含有追溯期,便可能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以及為實施該份公約而制訂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2 條。鑒於《基本法》第 39 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國歌法》含有追溯期的話,便是涉嫌違憲。 

換句話說,即使含有追溯期的《國歌法》,能在立法會中獲得通過,也有可能招來泛民的司法覆核,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2 條明確規定了任何新訂立的刑事法例,須奉行不溯及既往原則,政府敗訴的機會率相當高。是故,《國旗法》含有追溯期的問題,並非需不需要的問題,而是能不能夠的問題。 

[CropImg]HER1.jpg
香港對巴林足球友誼賽,再有球迷噓國歌。(文匯報)

歸根究底,不少人認為《國歌法》需要設有追溯期的原因,是《國歌法》在內地正式生效後,香港出現了球迷噓國歌的情況,使人覺得《國歌法》完成本地立法之前,出現了執法上的「空窗期」。林鄭也因此表示,她並不希望《國歌法》完成本地立法前, 有人會利用「灰色地帶」, 做出貶損及不尊重國家的行為。 

問題的關鍵是,這個執法上的「空窗期」,是否真實存在呢?是否有人再噓國歌,港府也是無法可執呢?這也未必。根據現行的《公安條例》第 17B (2) 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均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 

那麼,在之前的噓國歌事件中,參與者似乎符合了以上的定罪條件。首先, 噓聲明顯屬於「喧嘩行為」,噓國歌也被國際足協視作「擾亂秩序的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情況則比較複雜,根據2008年《HKSAR v. MORTER DAVID》【HCMA001319/2001】的判詞,高院法官麥馬漢採用了英國案件【R.v. Howell [1982] QB 421】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 

「我們大膽地指出,只要傷害事實上已經發生,或者可能會在某人面前對他的財產造成傷害,或者一個人害怕通過襲擊,毆打,騷亂,非法集會或其他騷亂,便是屬於破壞社會安寧。」 (判詞原文:We are emboldened to say that there is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ever harm is actually done or is likely to be done to a personor in his presence to his property or a person is in fear of being so harmed through an assault, an affray, a riot, unlawful assemblyor other disturbance. ) 

因此,如果有人因為噓國歌,繼而激怒另一位或一群球迷,同時有一位第三者 (該名第三者可以是警員),害怕噓國歌將有可能激起兩幫球迷大打出手,該該行為便屬於「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換句話說,即使《國歌法》尚未完成本地立法,噓國歌也不一定是無法可執。當然,在當今香港的政治環境下,若是警方自己嚴正執法,而遭到泛民,乃至某些自稱「溫和」的建制派攻擊呢?這邊是另一個問題了。 

 

伸延閱讀 

陳凱文:《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問題 

http://www.thinkhk.com/article/2017-10/12/23660.html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17B.html 

《HKSAR v. MORTER DAVID》【HCMA001319/2001】判詞: 

https://www.hongkongcaselaw.com/hksar-v-morter-david/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11月14日並無發任何聲明。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主持例行記者會,記者提問此事,毛寧回應:「我注意到特區政府作出了回應,主辦機構也已經改正並道歉。」毛寧短短兩句,足以反映中央就事論事,不欲擴大事件,更加不欲影響中韓關係發展。外交部冷處理事件,與香港政界強烈批評事件呈現落差。

    楊莉珊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