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辱國歌最高罰款5萬囚3年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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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的討論文件,表明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及原意,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實際情況。文件建議歪曲貶損奏唱侮辱國歌,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文件建議不得採用有損國歌尊嚴的方式奏唱國歌,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在奏唱國歌時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文件還建議,訂明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 私人喪事活動、 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行政長官會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
 
政府說,為配合《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今年第二季將推出政府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國歌的背景,以及奏唱國歌時應當遵守的禮儀。
 
梁美芬:不應增加追溯力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被問到,本地立法提及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會否有相關罰則,他回應說,相應國家的《國歌法》第十一條並無罰則。在本地立法時適當地配合香港實際情況作決定,至於國際學校的實際推行方式會再作討論。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說,國歌是國家象徵,有必要透過立法讓國歌的尊嚴得到維護。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文件中未有提出具追溯力,釋除了公眾疑慮,又認為無必要在立法會提出修訂增加追溯力,除非有議員在立法過程中拉布,或發出錯誤信息讓市民以為在法例通過前可侮辱國歌。
 
消息人士:二創檢控門檻不低
 
政府消息人士認為,不論愛國抑或對國家有不滿,或想表達任何政治訴求,都不應針對國歌,而應利用其他方式表達,又指出終審庭以往就國旗與言論自由的裁決已表明,表達自由亦有界線。
 
政府消息人士說,如果市民創作時,擔心會誤墮法網,可考慮只在私下分享,如有擔心就無謂測試法律,認為存心測試,有如等待被控。不過,消息人士說,舉證責任在於執法部門,亦要經過法律程序,要有足夠證據,門檻不低。
 
至於立法時間目標,消息人士指,行政當局難以控制立法會審議的過程,但認為《國歌法》早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本地立法愈快愈好,拖太久並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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