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年:商與中國政治

2018-04-03
鄭永年
香港中文大學(深圳)全球與當代中國高等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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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層自中共十九大前開始,延續至今的對房地產、金融領域的整頓過程中,首當其衝的是那些被人們視為“大鱷”的企業或企業家。如果說十八大之後政治領域反腐敗運動重點在“官”,那十九大前後反腐敗重點已經覆蓋經濟領域的“商”。正如政治領域反腐敗重點在於反政治寡頭(或官方所說的“團團伙伙”),經濟領域反腐敗的重點也在於反經濟寡頭,尤其是那些由政商不分所導致的經濟寡頭。

無論是政治領域的腐敗,還是經濟領域的腐敗,兩者具有共同的根源,即社會的急劇商業化。中國數千年為農業文明。盡管一些朝代商業也興盛,但沒能發展成近代商業社會。直到改革開放,由於內部經濟發展和外部全球化的影響,中國才進入真正的商業社會。

商業社會對商、對政治、對商與政治的關係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商業社會導致社會利益的高度分化,不同的利益須反映到黨和政府的政治過程中。但如何反映到制度層面呢?這就是黨內民主的內容。但因為對什麼是黨內民主、黨內民主如何進行缺乏經驗,很快就出現西方化的趨勢,即以單純的“票決”來決定黨內權力分配。黨內“票決制”實行沒有多少年,很快就出現了政治寡頭,黨內民主也開始向寡頭政治演變。這就是政治領域反寡頭的背景。

經濟領域寡頭的產生邏輯是一樣的。如同西方商業社會的早期,經濟領域實行的往往是“先發展後規制”的原則。房地產、金融等所有領域都是如此。因為毫無規制,這些領域的發展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完全處於“自由放任”的狀態,這就使得這些領域很快就出現了“寡頭”。“自由放任”導致寡頭,這一點中西方沒有什麼不同,是普遍的經濟規律。

關鍵在於如何解決所出現的問題。經濟領域反腐敗、反寡頭,西方也發生過。經濟領域的反腐敗和反寡頭也是一個永恆的任務,因為不同時代會出現不同的腐敗和寡頭。在西方,反腐敗、反寡頭之後,落實到制度上就是現代規制型國家的產生。

總體上說,不同的文明會產生不同的規制。一種規制如果不能同本身的傳統文化相吻合,其失敗的可能性要遠遠大於其成功的可能性。或者說,現代化的規制要考量自身文明的特點,用中國官方的語言來說,就是要有“中國特色”。

中國歷史上的政商關係

就政商關係而言,中國文明具有什麼樣的“特色”呢?簡單地說,中國文明有兩個既優秀又具有現代性的傳統,即“政教分離”和“政商分離”。“政教分離”即政治和宗教的分離,不是這裡要討論的內容。就“政商分離”來說,有幾個重要的方面。

首先,在意識形態層面,中國文明很早就確立了“士農工商”的意識形態。士、農、工、商四個階層,商處於最底層。當然,這不是說商最不重要。商是掌握財富的。就各階層的政治影響力來說,次序便是士商農工,商僅次於作為統治階級的士。農在意識形態上的地位很高,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領導階級”,但數千年裡,農是最底層、最辛苦的階層。這樣的意識形態的表述,只不過是歷代統治者對農業文明的認同,或者“重農主義”。

在實際操作層面,商不能直接轉變成士,錢不能直接轉變成權,尤其是商的意識不能成為統治者的意識。商人也有被皇帝錄用從政的,尤其在早期。例如漢代的東郭鹹陽、孔僅、桑弘羊三人,其中桑弘羊歷來就視為是歷史上最有才干的大臣。當然,皇帝使用商人是因為他們的能力,並不是他們作為商人的意識。桑弘羊等人所實施的政策是反商人的,與商人企業家爭利。一些朝代對官位也有買賣發生,商人是“收購”這些職位的主體,但大多數是一些不重要的職位。皇朝這樣做是為了解決財政收入問題,擔任那些買賣官職的商人也會被同僚(通過科舉考試當官的)看不起。

但是,朝廷也提供社會空間給商這個群體,滿足他們的實際需要。這裡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一些有才幹的大商人直接為皇權服務,為皇帝或家族“打工”。傳統上,皇帝的財庫和政府的財庫是分開來的,皇家擁有很多企業。經營和打理這些企業的往往是商人。為皇帝或皇族直接提供服務的商人當然能夠享受“皇恩”,產生不小的經濟甚至政治影響力。

第二,容許商人的下一代參加科舉考試,鼓勵他們用財富來為皇朝培養人才。皇朝對商人擁有大量的財富很不放心。一個方式是容許商人購買土地,商是可以流動的,但土地是不動的。商人購買土地之後,皇朝就比較放心,因為原則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當然,皇朝也不容許商人購買太多的土地,因為這又會導致社會不穩定。但對商人投資下一代,皇朝則是樂意看到的。歷史上,在一些富裕的地方,商人家庭甚至比士家庭培養了更多的士。

第三,商人擁有很高的社會聲望,地方上的慈善社會服務基本上由商人提供,或士商合作提供。

從皇權的角度來看,傳統數千年的政商關係不能說不成功。商從來沒有挑戰過皇權,而皇權一直能夠維持其對商的有效統治。當然,從商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商關係非常不成功,甚至是大失敗。中國為什麼沒有發展出西方那樣的近代資本主義?因素很多,政商關係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這種關係維持了數千年的農業社會,扼殺了企業家的商業精神。企業家精神的缺失,和中國沒有發展出近代資本主義是有關聯的。在西方,企業家精神(無論在馬克思意義上還是在熊皮特意義上)是資本主義精神的內核。

政商合一成裙帶資本主義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商關係基本上出現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都出現了嚴重的腐敗現象。第一,從“政”到“商”,即黨政官員通過“下海”方式,轉政為商。在這種方式下,黨政官員充分利用其原來的政治行政資源來經商。第二,從“商”到“政”,商人進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等政治系統,或者官方認可的社會組織(例如工商聯和商會),商通過正式的渠道和政治過程發生關聯,對政治發揮作用。

很多年裡,商已經在各級人大和政協系統成為一股不可小看的政治力量。從一個方面說,這是政治的進步,因為商獲得了正式的政治參與渠道。但另一方面,因為對商人的選拔(進入人大或政協)過程沒有制度化,尤其沒有公開化,往往簡單地以一個人所擁有的財富來衡量,這裡面的腐敗也難以估量。

第三種情形更為糟糕,即政商合一,無論是通過正式還是非正式的方式。政商合一已經形成人們所說的“裙帶資本主義”,政治權力和資本的合一不僅導致巨大的腐敗,也造成巨大的社會不公平。

應當指出的是,在所有這三種情形中,所謂的政商關係並不是政府作為一個實體和商作為另一個實體之間的關係,而是政府官員個體和商人個體之間的關系。即使是在第二種形式中,一個商人能夠進入人大或政協系統,往往是因為其與政府官員個體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哪一名官員看中了哪一名商人。如果是兩個實體之間的關係,就可以制度化和法律化;但兩個個體之間的關係很難制度化和法律化,而且這個關係也是不可繼承的。因為是官員個體和商人個體之間的關係,他們之間的“交易”產生腐敗,也就非常容易理解了。

錄用企業家進政府

如何重建政商關係呢?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世界各國並沒有一個理想的模式可供中國複製。在西方早期,誠如馬克思所說,政府只是資本的代理,所謂的代議制就是資產階級民主。後來隨著民主化的擴展,尤其是大眾民主的出現,政府的基礎從資本轉移到社會(選票),政府就不僅不能單純地代表資本的利益,而且對資本的規制越來越多。今天隨著資本的全球化,西方政商關係也面臨挑戰。一些國家例如美國,商人直接主政。但不管西方政商關係面臨什麼樣的挑戰,在法治的構架內演進是無疑的。法治本來就起源於政商關係,也已經成為西方政商關係的基因。

同樣,東亞社會(日本和亞洲“四小龍”)在經濟起飛的早期,曾經建立有效的政商關係,在官商之間打造權力合法化的橋樑,使得政府和商人協作,推動經濟發展。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一些經濟體的政商關係也出現了巨大的問題,韓國和台灣最為顯著,政商關係成政治腐敗。

中國重建政商關係的過程可以參照所有其他經濟體的經驗,但也必然要考慮到中國本身的傳統文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重塑“士”這個階層(即統治階層),以及這個階層和其他社會階層之間的關係。這方面,中共十九大所強調的“政治家集團”非常重要。“政治家集團”是中共對自身的認同,類似傳統上士大夫階層的自我認同。對於這個階層,關鍵的問題在於建立自我認同,因為自我認同決定了其執政意志。

傳統上,皇權通過意識形態、教育和科舉考試等方法,成功地讓從各個階層(主要是士商)錄用的官員建立這種認同感。官員來自不同的階層,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的社會基礎,認同感又保證了官員對皇權的忠誠。如何在各社會階層(包括商)錄用人才,同時確立他們對“政治家集團”的認同,這仍然是當代的政治挑戰。

再者,在商業社會,商的作用不是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所能比擬的。不管政商關係會產生怎樣的腐敗,政商關係必然會存在,人們所要避免的只是腐敗的政商關係。實際上,如果不能保證和維持企業家群體的企業家精神,商業社會的運轉難以為繼。可持續的企業家精神是一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同時,要保障清廉的政商關係,法治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前提條件。在中國的環境裡,當務之急是把政商關係從個體層面轉化到實體(組織)層面,必須以法制的形式明確規定政府和商的關係。

除了繼續擴展企業家正常參政的渠道,也可以向傳統學習,直接錄用企業家進政府。商與政治家集團沒有本質的矛盾,只要商對“政治家集團”有高度認同感。保持“政治家集團”的統治不再能夠像傳統那樣排斥企業家,而是應當主動接納他們。在全球化和資本過度的今天,國與國之間的競爭越來越表現為企業家之間的競爭、企業家精神的競爭,重新梳理和重建政商關係,從來沒有像現在那樣緊迫和重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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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刊於《聯合早報》,本網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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