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逆轉 二審改判囚4個月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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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前最高領導人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案二審今日上午10點在台北宣判。台北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認定馬英九犯有「公務員無故洩漏資料罪」,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新台幣(約3.2萬港元)。案件可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馬英九辦公室對判決結果表示非常遺憾,會上訴到底。

檢方起訴指控,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將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報告,泄漏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强;9月4日 再教唆黃世銘將報告交付江宜樺,涉犯刑法泄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4罪。

台北地院去年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泄密罪,但他行使「總統的院際調解權」解決行政院與立法院爭議,依憲法規定可阻却違法,教唆泄密檢方舉證不足,基於「罪疑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馬英九無罪,檢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馬英九仍主打院際調解權,做出無罪答辯。而檢方則批評馬英九一再誤導案情焦點,說他沒有干涉、指揮案情,但起訴的焦點應是馬英九泄漏偵查秘密。據悉,高院改判馬英九有罪的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項理由是「總統也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第二是「本案當時並無院際爭議,所以沒有院際調解權適用」。

馬英九辦公室對判決結果表示非常遺憾,指馬英九當時的行為,是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憲政風暴,是一位負責的總統應做的事,會上訴到底。 國民黨亦批評法院曲解法令,羞辱「國家元首」,支持馬英九捍衛清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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