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琳玲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判囚7日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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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子唐琳玲在佔旺案期間,因在庭內拍攝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入獄7日。由於上星期二起已由懲教署看管,她最快明天獲釋。法官下令她須向律政司支付19萬7千多元的懲罰性訟費。

法官陳慶偉裁決時表示,相信唐琳玲當日到庭旁聽,是想了解本港司法制度,並無意圖妨礙審訊進行,亦無動機干擾司法,但認為她的行為的確令原本的案件審訊進度延遲,認為唐琳玲漠視她有在庭內拍照的事實。

唐琳玲於上月23日旁聽「佔領旺角」違反禁制令案件時,被發現在法庭內的公眾席拍照。法官其後開庭處理並要求唐琳玲交出五萬元保釋金,並不准離開香港。唐琳玲其後因未有依時交保釋金,法庭發出拘捕令,29日被捕。

唐琳玲早前承認在法庭內拍攝最少3張相片,並上傳了2張相片到微訊朋友圈,但否認干犯刑事藐視法庭。她在審訊作供期間,曾與耶穌交談,耶穌指她拍照並非一件大事,形容她是無知,又說法官批准她拍照,認為她無違反法例。法官隨即問唐有否患精神病,唐以普通話回應:「沒有,絕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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