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鋒:虐待動物執法力加強 法例亦要與時並進

2018-06-14
郭金鋒
資深傳媒人、福山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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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市民對動物權益日益重視,每當有虐待動物的案件出現更是惹起眾多市民齊心聲討,近來最引人髮指的虐待動物案件莫過於一頭白色銀狐犬遭主人帶上大廈天台拋落街致死一案。生命無分貴賤,關注動物權益是文明國家的共同價值,但本港對動物的保障又是否足夠?本港警方近年就與時並進,作出了不少改善的措施。

今年四月起,警方把處理虐待動物專隊,從13區擴展至22個警區,每隊由刑事調查隊警員組成,約5至6人,正式把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的機制恒常化。加入專隊的警員需接受處理虐待動物的偵查訓練,還會接受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提供的處理動物訓練課程,包括經驗及個案分享,以配合警方調查需要。

應作內部招募增加調查人手

相信警方這一系列措施既有助打擊虐待動物案件及增加調查成效,亦有助動物保護組織與警方之間的情報交流。不少地區議員及市民,也讚揚近年警方增設動物專隊後,在跟進虐畜個案上更為積極。但近年許多的「動物殺手」都是有系統地連環犯案,外界更關注破案的速度,警方應參考現時警隊內「第二志願任務」如談判專家、搜索隊的編制,從現職警員中自願招募,額外培養一批平日如常工作、但發生虐畜案時可協助作動物案件偵查的警員,以盡快鎖定凶手,加強破案效率。現時警務處、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有合作推動「義務動物督察」,隸屬於志願機構「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可為動物專隊作一定支援,警方等部門可合作加強推廣及增加編制,吸引更多市民參與。平日各部門亦應舉辦更多的免費課程及講座,讓更多市民了解動物虐待者的慣常犯案手法、基本搜證技巧,以達致「全民皆動物警察」。

處理動物案件的執法力度有所加強,但司法力度卻相形見拙,本港針對虐待動物的法例威嚇力不足,大大影響打擊虐待動物的成效。現時與動物相關的本港法例約有10條,但檢控數字偏低,資料顯示自2014年起,警務處及漁護署接獲懷疑虐待動物的舉報或投訴每年逾二百宗,但2014至2017年最終成功立案檢控的僅有65人,判刑最重的已是2013年觀塘順天邨花貓遭「當波踢」虐殺案,但兩名男被告罪成僅被判囚1年4個月,引起公憤。

法例阻嚇力不足影響打擊成效

目前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列明殘酷對待、疏忽照顧、用體積過小的籠子困住動物、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等均會觸犯法例,但定罪後最高只是處以罰款20萬及監禁3年,不少社會人士及動物團體都批評威嚇力不足。目前法例定義狹窄,踢、打等威脅動物生存的虐待動物行為才合符法例內容,而切除聲帶、除爪、斷尾等導致動物傷殘,但未影響其生存所需的惡劣行徑則不包括在內。相較之下,歐美國家的動物法例走得相當前,如同虐兒法般,規定作為動物照顧者有照顧及保護動物的責任,為動物提供安全舒適的居所。

本港處理虐待動物的執法力度及機制有所加強的同時,法例上卻遠遠滯後,恐怕會使本港的動物保護工作「虎頭蛇尾」。社會各界及議員必須盡快展開動物保護法案的修訂工作,並訂立覆蓋範圍更廣的補充法案,以讓本港的動物保障程度與世界文明國家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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