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逢國:考慮電影業界需要 修訂製作道具鈔票指引

2018-06-27
馬逢國
立法會議員 (體育、演藝、文化、出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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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有電影界人士被控管有逾22萬張道具鈔票,被裁定保管偽製紙幣罪罪成,判監4個月,緩刑兩年。法庭的判決雖然是有法可依,但卻在電影業界引來極大迴響,憂慮是次裁決會對日後的拍攝工作構成負面影響。

事實上,香港電影製作行業一向有使用道具鈔票拍攝電影,並對於此做法有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的認知存在落差。據電影業界反映,執法部門過往從未因此執法檢控業界人士,而有關部門亦未有向業界團體及從業員作出提醒,在使用道具紙幣拍攝電影前必須申請,令業者容易誤墮法網。

遵守條件難免犧牲真實感

筆者明白,為防止有道具鈔票落入不法之徒的手上,可能令市民蒙受損失,需要嚴加監管。因此,金管局有一套嚴格的複製條件,包括複製品的面積需要小於或大於真鈔的20%,並要在複製品的正面及背面的中央位置,印上「道具」字樣,以及電影或電視製作公司的中英文名等等。但遵守這些條件,卻必然會犧牲了電影的真實感和觀眾的投入程度,而且申請需時,要求也不清晰明確,業界有時難以遵從。

上週,筆者和業界代表與創意香港電影服務統籌科、金管局及警方代表會面。在會上,金管局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及技術問題,並同意簡化申請程序,又公開「製作道具鈔票的指引及一般條款」及增加中文網頁申請渠道;而警方則解釋了儲存、銷毀等要求及監控措施,總算是釐清了法例和申請程序的模糊之處,盡力改善。不過,業界最關注的問題,始終是如何可以使用逼真的道具鈔拍攝,同時又不會誤墮法網,這方面,金管局似乎仍未有良策。

應修訂指引平衡製作需要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電影的拍攝常牽涉到槍械、爆破、警察用物品和器械,在現實中均有嚴格規管,但業界和當局也能找到合理的方法應對。同樣地,在道具鈔的問題上,只要當局願意,一定會有更好的處理辦法,期望當局可考慮修訂現有指引和制度,在確保防止偽鈔流出與電影業界製作需要間作出平衡,讓業界可合情、合理、合法地使用道具鈔進行拍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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