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要求改判「有條件釋放」 究竟是乜東東?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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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要求法庭改判「有條件釋放」。到底什麼是「有條件釋放」?怎樣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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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將犯人定罪後,不判處任何刑罰而被告人釋放,這是一種很例外的判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36條,裁判官會考慮犯人的個別情況,例如其本性、身世背景、年齡、健康或精神狀況,或基於罪行輕微、或認為犯案是情有可原,「認為不宜處以任何懲罰或任何象徵式懲罰以外的懲罰,就可以在定罪後命令有條件釋放罪犯。

如裁判官判處有條件釋放,被告會被要求以不超過2000元作擔保,為期最多三年。於擔保期內,被告必須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不再干犯任何罪行,並在有需要時被傳召出庭應訊。如犯人在擔保期內再犯案,被告人便要交出擔保金額,或須就原本干犯之罪行重新被判刑。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同樣是獲釋,但此不等於「無罪釋放」,皆因不論有條件或是無條件釋放,均屬於「罪名成立」,只不過裁判官免其刑責而已,簡單點說即是——有罪,但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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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早前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被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法庭周一(21日)拒絕他的終極上訴許可,他的上訴路途亦告止步。

    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