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礁:香港基本法毫無播「獨」空間

2018-11-22
寒礁
紫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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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開篇首句就是「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第一條又明確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鼓吹「港獨」的言行均抵觸基本法,本來就是顯而易見的常識。但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香港法律界偏有個別人士,連這個常識問題也能運用「批判思維」發出奇談怪論。港大法學院教授陳文敏早前就公開表示,基本法可以修改,鼓吹「港獨」如有需要修改基本法第1條,並「不違憲」。事實上,對於基本法能否修改,如何修改,基本法中早已做出明文規定,從法理到實踐均毫無播「獨」空間,個別法律界人士的言論如非缺乏法律常識,就是故意混淆是非、迷惑市民。

陳文敏的所謂邏輯是,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進而想當然推論連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也可以修改,所以鼓吹「港獨」如同提出要修改基本法第1條,是沒有問題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早前也曾提出過類似言論。此論一出,播「獨」小丑歡欣鼓舞,以為找到了「救命稻草」。殊不知,基本法對此早有針對性條款,第159條明確指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那些所謂的法學家斷章取義,拋棄了基本法的明文規定來囈談基本法修改,真是不知所謂。

到底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的哪些內容不能修改,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其一,基本法本身對此有明文規定。基本法序言明確指出,「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提出12條內容,其中第1條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外,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中國政府還就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作出了14點具體說明。「港獨」行為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分裂國家的行為,明顯與中央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明顯違反基本法、違反國家憲法。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不容改變的事實,對基本法做出任何修改,都不能違背這一原則。

其二,具體來說,基本法哪些內容能夠修改,哪些內容不能修改,按照基本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全面的,可就基本法進行全面釋法,也可以就基本法的部分內容進行釋法。既可以是收到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後釋法,也可以主動釋法,還可以在案件審理前、審理中、審理後隨時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無論如何釋法,都要依據憲法進行。中國憲法第5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可能對基本法做出與此相違背的解釋。

其三,基本法規定,其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更不可能對基本法做出有悖憲法的修改。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神聖領土,基本法第1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本不存在修改的任何可能,基本法也沒有為播「獨」留下任何空間。任何播「獨」的言行,都一定是違反基本法的,都必然碰觸基本法的底線。

在基本法已經做出明確表述的情況下,法律界專業人士不應該不清楚、更不應該「睇唔到」。揣著明白裝糊塗,這不是缺乏法律常識,而是明目張膽地違背法律原則、踐踏法治精神。其行為的後果,不但誤導市民,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也是為香港法律界抹黑,必將受到法律界有識之士和廣大市民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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