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旗案輕判 人民日報社評:律政司應提上訴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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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1歲技工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內地《人民日報》發評論文章,質疑判決過輕,認為律政司應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文章說,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高揚國家的神聖尊嚴,激蕩國人的深厚情感,不可輕慢,更不容褻瀆。在香港暴力不斷升級的背景下,侮辱國旗的行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護的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界限。

文章認為,侮辱國旗理當嚴懲,法例亦規定可以監禁三年,而當事法官亦承認,本案性質嚴重,理應要反映罪行嚴重性,但法院卻「從輕發落」、「網開一面」,質疑判決如此輕描淡寫,是不是無法可依,認為特區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文章舉例指,早前有人塗損美國領事館後兩日,便被拘捕和判監禁四星期,但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就拖延一個多月,而且只判社會服務,認為是赤裸的雙重標準,令人質疑法律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

又指暴徒「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國旗潑髒水,是帶有明確政治意圖、侮辱和分裂主權國家的政治行為,是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戰,渲染反中和港獨,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倘若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奉行「你跟我講法律,我跟你講政治;你跟我講政治,我跟你講法律」那一套,這要麼是不專業的法律判斷,要麼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見,只會助長歪風邪氣,讓犯罪的因子四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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