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法治已經五癆七傷 「特赦論」藥石亂投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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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暴亂持續超過半年,雖然聲勢及規模已經大幅下挫,但至今仍然未見有全面止息之勢。對於暴亂曠日持久,有人拋出所謂「特赦論」來突破困局。例如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題為《淺論香港特赦》的文章,認為透過赦免或豁免兩種特赦形式,有助處理香港民間衝突,文章並指特赦能促進共融,可在解決危機中發揮關鍵作用。有建制派重量級人士亦建議針對部分案情較輕的人士作出特赦,以完結這場風波。

一時之間,彷彿「特赦論」成為了結束風波、修補社會對立的「靈丹妙藥」,但先不要說反修例勢力根本志不在特赦,就是特赦本身不但解決不了問題,更會令這場暴亂更加尾大不掉,令已經飽受摧殘的法治再受重創,飲鴆止渴,結果反而自毀長城。

在反修例人士提出的「五大訴求」(其實應該是「四大訴求」)中,包括「撤銷義士控罪」,因此一些人認為由特首進行「特赦」,可回應反修例人士的訴求,讓這場風波逐步平息。這些人或者是出於良好意願,但很多時候「通往地獄的路,往往是由善意鋪成」。不論是中央或特區政府,一直強調以法治處理這場暴亂,而「特赦論」在本質上是違背了以法制暴的原則,企圖以「特赦」來討好反修例人士,令他們不再參與違法行動,從而令暴亂止息,這不是以法制暴,而是枉法退讓,以地事秦,與中央平暴的主調並不一致。

從法律上講,《基本法》第48(12)條,賦予行政長官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基本法》並沒有列明有關權力如何運用,有何前提要求,等如是授予行政長官很大的酌情權。但行政長官有權,不代表就可以隨意運用。首先,有關特赦權的運用,前提是法庭已經定罪,行政長官才可研究特赦。但現在暴亂已經半年,但仍未完成有關審訊,既然還未定罪,又何來「特赦」?

如果現在行政長官就表明會「特赦」,這不但會影響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更是公然干預法庭判決,行政長官已表明會「特赦」,法庭還如何判決?《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所謂「特赦論」就是要求行政長官干預律政司工作,這不是破壞法治又是什麼?反對派的大狀為什麼不指出其謬誤?

這半年的暴亂,已經令香港引入為傲的法治大受打擊,已經五癆七傷。暴徒公然在大街上打砸燒搶,在法庭的禁制令下,仍然破壞港鐵站,繼續對官員、警員起底,這已經是公然挑戰香港法治的行為。暴徒更因為不滿法庭判決,而向法院縱火,在網上對個別法官進行人身攻擊,連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也指暴力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這半年間,違法達義的歪理充斥社會,暴徒視法律如無物,商鋪失去了做生意的自由,市民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法律再不能保障市民安全。可以說,這半年已將香港的法治破壞得一塌糊塗。

現在要重振法治,首先要捍衛法治尊嚴,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這樣的情況下,更需要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審理有關案件。而「特赦」不論一些人說得如何天花亂墜,但其本質上都是以法律服從於政治,對法治只會造成二次傷害。而且,就算真的為某些案情較輕的人進行「特赦」,但這樣就可以令暴亂止息嗎?恐怕只是一廂情願。

恰恰相反,「特赦」反有可能為暴亂火上加油,原來案情較輕就可免罪,這等如是鼓勵暴徒繼續鬧事,只要不過火就可全身而退,這樣「抱薪救火」,怎可能令暴亂止息?所謂「特赦論」根本是藥石亂投。現時在警方有力執法下,暴亂正在急劇衰退,只要法庭依法判決,彰顯法律尊嚴,可望真正平息暴亂。一味討好、一味退讓,不可能換來和平,打了半年了,這個道理為什麼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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