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毅:香港人還想不想要法治?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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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幾何時,法治精神是大部分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但經過6個月的暴亂,香港人罵法官、燒法庭,法治精神還存在嗎?

本人雖然不是律師,但曾經駐守警隊刑事調查部門多年,以案件主管身份起訴的被告人眾多,相信可以分享一點經驗。

近來很多人謠傳暴亂未能平息,是因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本人覺得,當中可能有一些對香港司法程序的誤解。

根據警方公布,由2019年6月9日到12月16日,在香港各區暴亂共拘捕6105人,其中只有978人被檢控(16%),交由法庭處理。即其餘5127被捕人(84%),是由警方釋放(有條件擔保或無條件釋放) ,並非「法官放人」。警方指出,被捕人可能因案情複雜,各項搜證及調查仍然需時進行,又或有需要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因此未被檢控。以本人經驗,關於這兩點都可以加快處理,但詳情以後有機會再作探討。

胡亂指摘乏根據且不理性

這裏想先討論,香港法庭如何決定被告可否保釋候審。作出這個決定之前,法庭會聽取控方和辨方提出的理據。主要考慮因素有三:

1. 被告會否棄保潛逃? 一般會考慮罪行是否嚴重、證據是否充分。面對較嚴重控罪,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自然較高。也會考慮被告在香港有否固定住址、正當職業、家庭、資產等等,如果連固定地址也沒有(例如是訪港遊客),保釋外出後不再出庭應訊的機率亦較高。與及考慮被告有否曾經棄保潛逃或違反保釋條件。

2. 被告會否干擾證人?一般會考慮被告是否認識證人、與及被告有否能力干擾證人。

3. 被告會否再犯罪?一般會考慮被告曾否干犯同樣罪行、被告曾否在保釋期間犯事、相關罪行是否有重復性 (例如患有強逼症的連環縱火犯人)。

即使控方提出種種理由反對被告保釋,但法庭仍需考慮可否透過保釋條件,令被告在保釋期間減低潛逃風險(例如交出旅遊證件、交付大額保釋金)、減低干擾證人或再犯罪風險 (例如不准接觸證人、需遵守禁足令、宵禁令等)。

由於香港各級法庭需要處理案件眾多、法律程序繁複,案件每次排期需時數周或數月,嚴重案件審訊期以年計,如果拒絕被告保釋,即代表被告在被定罪前,可能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羈留。因此法庭必須根據法例,以及每宗案件和每位被告的不同情況來作出決定。

因此本人認為,隨便批評法庭讓被告人保釋候審,是不恰當的。更甚者,在毫無根據底下,胡亂指責「洋法官」判決偏頗、縱容犯罪,更加是完全不理性的。 這種說法就跟「穆斯林都是恐怖分子」、「猶太人都是高利貸」、「香港警察都是黑警」、「香港的大學生都是暴徒」等偏見一樣,只會帶來不理性的仇恨與及被利用作逼害理據。事實上,本人認識的洋警官、洋法官以及眾多居港外籍人士,都絕對是盡忠職守、熱愛香港的人。

不服判決應循程序提上訴

當然法官也是人,人就有可能會犯錯,控方或辨方如對法官的司法判決不服,可循法律程序提出上訴。至於對法官的行為不滿 (不包括其所作的司法判決),任何人都可以向「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作出書面投訴。

但是本人認為,無理批評法官,跟火燒法庭一樣,都會損害法治精神。一旦香港的法治精神被破壞,市民不再相信司法制度,讓政治立場凌駕法治,又或讓暴力凌駕法治,文明將會倒退,暴亂更難止息。

司法機構宜及時回應闢謠

所以本人有兩個建議,其一是市民應多了解香港法例與司法制度,可參考律政司有關香港法律制度的網頁、或LawyersHK 香港律師FB專頁。其二,司法機構亦可應用各種社交媒體平台,發放正確信息,快速回應謠傳。以香港警務處之不足為鑑,在這個資訊極速傳播謠言滿天飛舞的時代,保持聲譽、維護法治。

正如1924年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Lord Helwart,於普通法經典案例(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中指出 :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意譯:公義不但需要被履行,公義更必須在公眾面前得到彰顯。

(作者是前總督察)

 

文章原刊於《灼見名家》。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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