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達:竊聽條例周年報告

2020-04-02
高達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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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於2006年8月9日生效,旨在訂立法定機制,規管指定執法機關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

大家看過「竊聽風雲」系列的電影,也應該知道美國中情局特工斯諾登(Edward Snowden)的事,都知道這是十分敏感,而又十分重要的事情–竊聽,可以影響一個人甚至是國家的生與死。因此,如何在公眾安全和個人私隱之間取得平衡,是政府的重要責任。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竊聽的目標!

為了確保竊聽的進行,符合公眾利益,根據《條例》第49條,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需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2019年6月,專員就提交了2018年的周年報告。

在2018年內,總共1,384宗截取及秘密監察授權申請,期間有3宗違規個案及24宗涉及異常事件/事故的個案。個案6.7涉及人員在操作紀錄器材時的人為犯錯,按下器材的停止按鈕的時間不夠長,因而在目標人物離開後器材仍繼續記錄一個會議。個案6.13涉及一名低於訂明授權附加條件指明職級的人員接觸截取成果。個案6.17涉及人員因一項通話的情況,在聆聽該項通話時未能從中聽到目標人物的別名,因而未有按《實務守則》的規定向小組法官匯報。

坦白說,基於竊聽的重要性,1,384宗竊聽有27宗有問題,接近2%,我們認為比率仍是高了一點。試想像,如果一個醫生做手術,每100單有2單有問題,那仍然是十分可怕的。事實上,專員在報告中亦承認,大多數有關個案是由於有些人員在執行《條例》相關職務時警覺不足和不夠審慎而引致的。執法機關應致力向其人員提供充分指引和培訓,以現在的數據來看,訓練仍然是不足的。

專員在2018年的報告中,向政府提出了兩項建議,包括「更妥善管控秘密監察行動輔助設備的使用」和「匯報在據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通話中目標人物和律師或律師行之間的通訊」,並獲得政府全數接納。我們期望在2019年的報告出爐時,能看到相關的進度。

最後提醒一句,《條例》訂明,任何人如懷疑自己是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的目標人物,可以書面向專員申請進行審查。專員在審查後,如判定所懷疑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已在沒有訂明授權的授權下,由某執法機關進行,專員便須通知有關申請人,並啟動政府當局向該申請人繳付賠償金的程序。不過,這一程序的申請成功率一直都很低,例如在2018年有9宗申請,結果全部不得直。怎樣都好,作為市民起碼是有一個渠道,查證自己究竟是不是執法機關竊聽的對象,總比投訴無門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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