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研討會 李浩然:如無安全何來自由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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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李浩然、黃國恩、王吉顯

香港菁英會今午舉辦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網絡研討會,該會政治研究會主任、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表示,港區國安法並非魔怪,「如無安全,何來有自由呢?安全是自由的基礎。」他重申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亦一定涉及全國人民利益,香港的國家安全也會涉及內地省市的安全,質疑如香港有「排他性」的權利,對內地其他地方是否公平。

對於有意見指,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應該在基本法23條而非18條,前者地位必定比後者高,李浩然認為並不是,反問是否中央授權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就能排除中央的立法權,「究竟國家安全是否只是特區的事情?是否特區可以全部負責涉及全國利益的權力?抑或特區有這個責任,中央同樣都有責任在當中呢?」他說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本港國安立法,並不代表特區政府無責任就23條立法,兩者涵蓋的內容亦有些不同,例如反恐是23條沒有提及的。

他又引述有人提出,附件三只應包括國防、外交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但今次港區國安法僅適用於香港特區,不應視為全國性法律。李浩然解釋,基本法並沒明文寫到,只有全國性法律才可放於附件三;而綜觀全世界多個地方的國防法律,包括加拿大的國防法,許多國家安全的內容亦是國防法下規範的行動。

黃國恩:基本法23條是特定時空下的產物

中律協創會副會長、執業律師黃國恩指,每一個國家都有權為自己國家安全立法,這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亦關乎國家穩定,甚至是生死存亡。但令人遺憾的是,回歸以來許多香港人只強調兩制、高度自治、所謂人權自由,但對國家卻不關心;本港教育也非常失敗,年青人無國家觀念;媒體偏頗地報道國家負面的消息,歪曲事實,令好多年青人對國家產生誤解甚至仇恨。

他指,基本法23條授權香港就國安自行立法,這是特定時空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建基於中央對香港的關愛、信任,讓港人以自己熟悉方式立法,心理上對人權自由更有保障。不過回歸23年來,23條立法都未成功,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包括泛民議員,一直抹黑23條。對於行政長官提到要待合適時機才能立法,「咩係適當時機?香港瓜咗都未到適當時機。」

王吉顯:外籍法官審案可能有利益衝突

執業律師王吉顯就認為,將來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或會牽涉國家機密及外資機構,他不贊成由外籍法官審案,因可能會有利益衝突,中國籍法官負責會比較適合。至於案件應在本港或內地審理,他認為現時已有很好的機制,即使案件在香港法庭審訊,若最終判決跟全國人大理解有出入,人大亦有權釋法作為最後把關,已堵塞了港人對於內地審案的憂慮。

他又提到,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殖民地時期,香港警隊裡面都有政治部,並非向警務處負責,而是向英國軍情六處負責,因此回歸後國家在港設立國安機構亦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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