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案件適合互聯網審理? 姜偉話你知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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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內地率先發展以互聯網審理法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說利用互聯網審理法庭案件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以這個方式審理。
姜偉以視像形式出席團結香港基金「中華大講堂」 發表演說。他說,按目前規定,互聯網審理的案件主要是「互聯網證據產生、傳取於互聯網的特定類型案件」。他舉例指,如互聯網的購物、服務合同及金融接待糾紛等等。
但對於一些需要在法庭現場核對當事人身分、證據原件及原物的案件,就必須通過網下審理來完成,確保審理方式要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
姜偉說,有人形容「網上的審理就像地鐵,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隨時上車也可以隨時下車,甚麼時候在網上審理,甚麼時候在網下審理。根據案件審理需要。」
他再次強調,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也好,其他法院在線審理也好,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若果當事人不願意,法院不可強求透過網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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