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記者案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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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指他於2017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黎智英否認控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法院(24日)續審,男事主X的同事、證人Y出庭作供,指當日黎高聲罵X,表情「好嬲怒」,他隨即將鏡頭轉向拍攝黎。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證人:黎當時表情「好嬲怒」

Y指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先到被告住所外工作。至晚上約6時半,他抵達維多利亞公園採訪,並與X會合。
約半小時後,Y見到李柱銘正接受採訪,於是舉機拍攝,之後他聽到站在背後約2至3米的被告,突然好大聲鬧他的同事X。Y指,「似係啲粗口」,表情「好嬲怒」。之後被告離開,Y便關機。隔了數秒,被告又轉身再用粗口罵X,他隨即再開機拍攝,他已不記得被告當時所用的確實字句。見被告罵完又走,Y遂放下攝影機。

事主需看精神科醫生
案件早前開審時,事主X作供為某報館記者,案發日到維園採訪,目睹黎智英與其他人坐在地上,他在遠處將鏡頭對準黎智英,其後X見集會完結就將拍攝工具放下,但被黎智英上前指罵。事主受驚報警,其後轉任其他職位,他指需要接受心理醫生和精神科醫生治療,亦確診適應障礙症併發憂鬱情緒。
而黎智英於警誡下表示,涉案記者已跟蹤他多年,認為對方近距離拍攝他,是為了挑釁及激怒他;又解釋所謂「我實搵人搞你」中,「搞你」意思是申請禁制令、找律師,或者報警處理,禁止對方騷擾。他同意事主事發時沒有挑釁他。


事主稱相信黎智英會傷害他
X出庭作供時說,案發時與黎智英只有半米距離,曾擔心會被對方掌摑甚至推撞,當時相信黎智英會傷害他,他當日離開公司後報警。
X又指,因工作需要,經常在黎智英寓所外等待,黎智英步出時他便上前拍攝,直至2014年起次數逐漸增多,會與黎智英保持適當距離,由2014年至案發前雙方沒有爭執,但X留意到自己曾遭黎智英拍攝,亦曾在一間餐廳追訪黎智英時被對方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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