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兆基:香港難道不是行政主導嗎?

2020-09-07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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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出現所謂香港是否奉行三權分立的爭論。今次引起爭論的原因是,部分通識科教科書刪走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內容,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於是在回應時表示,香港無論主權移交前及移交後,都沒有三權分立制度,之後特首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公開支持楊潤雄的說法,指香港無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配合和制衡,但都是要經特首向中央負責。

從憲制設定上來說,香港的行政主導雖在回歸後大幅弱化,但理論上的確還是行政主導。首先,根據《基本法》第74條: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通常由政府提出,如由議員提出,要經特首同意。此外,根據《基本法》第89條:香港法官雖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但最終還是要由特首任命。上述兩條法例,都是香港不是奉行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的法理依據。

然而,香港在憲制設定上是行政主導,不代表實際上做到行政主導。舉個例子,特首法理上擁有法官的實質任命權,但歷屆特首有否好好運用此一法官任命權,還是讓任命淪為形式,使到任命權變相落到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手上,並且任由委員會被某一立場的成員把持,這是另一個課題。

又例如:涉及「違憲審查權」的《基本法》第160條,明明只有提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提過香港法院,但是香港法院藉著運用其釋法權,越權行使「違憲審查權」,而港府竟然對此不聞不問,人大常委會至今亦沒藉著釋法撥亂反正,最終結果便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可被法院藉著所謂「違憲審查」推翻,造成不少人覺得,香港既不是行政主導,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司法獨大」。

當然,公眾覺得香港「司法獨大」,並不只是法院篡奪了本屬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他們奉行終身制的同時,又享有司法豁免權,其保釋條件決定權和量刑酌情權,亦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標準。在此情況下,自然難免讓人覺得,法官即使錯判或者不慎讓被告人潛逃,亦有司法豁免權的保護而不被追究,其權力大而缺乏制衡和監管。

說到這裏或者有人會說,法官終身制和司法豁免權,目的是要讓法官不用擔心自己會被免職,因而影響判案,但是被告可否保釋、以什麼條件保釋,乃至是被告罪成後該受什麼刑罰,很大程度都是來自法官的主觀判斷,而法官本身又有「免炒金牌」,他們的判決能否免受輿論、同儕或者個人政見影響,便只能依靠他們自律。

問題是:他們真的能夠自律嘛?這讓人不禁想起,「冼師傅」冼國林早前曾在節目中提到,終審法院馬道立連同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曾於7月3日,召集全港所有裁判官舉辦一場題為「法律公義」的座談會。據傳黃崇厚在發刑期間,除了提醒裁判官審理修例風波相關案件時,要謹記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外,還告戒他們要謹言慎行,避免觸怒市民,更宣稱有法官和警員被起底是自作自受,「唔抵可憐」。

究竟黃崇厚法官有否講過這樣的話,除非對方主動交代,否則我們難以知曉。可是不管事件真偽,也反映着法官也是人,判案時也有機會受同儕、輿論或個人政見影響。與此同時,法官判案時假若受到上述因素影響,他們也可利用其法律的專業知識加以掩飾。在此情況下,香港實在有必要仿效英國,成立刑事案件複查委員會和量刑委員會,才能扭轉現存的「司法獨大」局面也。

 

文章原刊於《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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