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黎智英脫罪存幾個疑問

2020-09-09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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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的維園六四集會中,因不滿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的跟蹤報導,向對方聲言「實搵人搞x你」,因而被控刑事恐嚇罪。案件早前在西九龍法院審訊,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引起公眾譁然。有意見認為,案件明明表面證據成立,為何最終還能脫罪,因而質疑裁判官有意「放生」黎智英。

誠然,根據裁判官鍾明新的判案往績,以及黎智英被捕後,境內及境外勢力連番發功,自然難免讓人懷疑,案件受到裁判官本人的個人政見,或者受到輿論壓力之下影響,但是有一點必須指出,「表面證供成立」並不一定代表對方罪成。一般而言,控方向法官提供證據,以及傳召控方證人作供後,辯方未能推翻控方證據的可信性,並且足以令被告入罪,便是「表面證供成立」。

然而,即使「表面證供成立」亦不代表法官會裁定被告罪成,而過往亦有不少例子,就算「表證成立」,審訊完畢後仍被判無罪,例如藝人應采兒於2005年被控藏毒,同樣是被裁定「表證成立」,卻因證人供詞有疑點,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今次案件,裁判官便以男事主X作供時態度迴避及防備,即使在主控官提問時,也沒直接回答問題,要控方重複問他數次,作為她認為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以及黎智英罪名不成立的其中一項理據。

不過,裁判官在分析案情中的幾個論斷,卻是可圈可點。一是她聲稱片段又顯示X被罵後「笑笑口」,「明顯不當一回事,只是當黎說笑」。其實人類的表情,未必能反映對方內心的真實想法,正如有些人以笑遮醜,亦有人會在害怕之時故作鎮定。裁判官又不是對方肚裡的蟲,她又憑什麼斷定對方當時不是故作鎮定呢?由此可見,這種所謂的心理分析,毫無客觀標準可言。

其次,裁判官提到X事後出現適應障礙徵狀,而她質疑本案事件並非引致徵狀的唯一原因。然而,刑事恐嚇的罪成條件,是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其意圖是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受威脅的人是否因此而受驚,或者落下什麼心理毛病,根本不是刑事恐嚇的罪成因素,可見裁判官質疑事主X的適應障礙病因,其實跟案件無直接關係。

其三,裁判官宣稱黎智英當時罵X後數次折返再罵他,明顯沒仔細思索內容及沒有計劃,他在發脾氣及一時衝動下,失控說出有關字句。裁判官此一說法,似乎是要證明對方並無恐嚇的犯罪意圖。然而,在2013年退休漢恐嚇范國威案中,被告同樣宣稱自己只覺范國威及其成員欺負老伯,不忿之下出言責備,因「好躁」、「一時衝動」而失言,但是最終仍然罪成。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因是事主是否真受到驚嚇並非重點,法庭必須保護任何人不受威嚇。兩單性質近似的案件,最終卻有相反的結果,自然難以讓人質疑有人存心偏袒。

爭議最大的,是裁判官宣稱「搞」字的意思含糊,似乎她是以此證明被告的言論,並不算是威脅會傷害對方。其實,粵語因「搞」和「攪」字同音而混淆,「搞X你」其實應作「攪X你」。另外,「攪」字意思並不含糊,《說文》曰:「攪,亂也。从手覺聲」,《增韻》曰:「攪,撓也」,由於粗口為語氣助語,所以「搵人攪X你」就只有「找人攪擾你」之意。

除此之外,一般人理解對方的言論意思,往往採用約定俗成的法則,涉案裁判官作為土生土長華人,豈會不知道「搵人攪X你」在江湖黑話上的含義乎?在此情況下,裁判官仍以「攪X你」語意含糊,作為黎智英脫罪理由,自然難免讓公眾覺得,涉案裁判官在是次案件的裁決,是存心偏袒黎智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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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