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警員家屬資料 電訊技術員4罪罪成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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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電訊公司男技術員,涉嫌從公司電腦取得並發布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被裁定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罪成。而一項遊蕩罪不成立。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在聽取求情後再判刑,但表明控罪及案情嚴重,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問題是刑期長短。被告期間需還押。

33歲被告陳景僖,案發時是香港電訊技術員,現已離職。案情指他利用公司系統,以警員父親陳先生的電話查閱警員個人資料,再在通訊程式Telegram「老豆搵仔」群組報料。

官斥被告違背公司對他信任

法官裁決時表示,毫無疑問,被告在取用電腦獲益方面,獲得了在他未進入電腦前是沒有的資料,他根本未獲授權及無需在工作中接觸有關資料。但他透過公司的電腦系統查閱,不論是客觀或主觀而言,被告不是履行職務,亦無授權,同時違背了公司對他的信任,被告自己亦顯然知道這是不誠實的行為,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立。

至於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法官指,被披露資料人士的心理報告指出,因被起底而受到心理困擾。雖然隨着時間過去而減輕,但部份心理傷害仍然存在,認為毫無疑問涉案人士是因為起底資料,蒙受心理傷害,裁定有關控罪罪成。

而罪名不成立的遊蕩罪,法官認為即使被告確實在有關地方徘徊或逗留,但行為是否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本身安全或利益,有商榷之處。女警當時亦身處在警署內隱蔽位置,相信被告亦較難看見她,認為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的行為會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安全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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