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大灣區投票未必違反「通常居港」規定

2020-10-28
文武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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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道稱,特區政府正研究推出措施,便利大灣區港人可以參與選舉投票的安排。這一消息剛出,立即引起很大的爭議,反對的一方提出的其中一個最主要的論點,就是此舉有違《立法會條例》中有關「通常居港」的規定,而支持的一方亦有人提出要修改「通常居港」的條文。不過,在政府當未推出具體的措施之前,提出這種論斷的人,似乎有點過於武斷。事實上,相當一部分在大灣區的港人,仍然符合「通常居港」的要求,允許這部分市民在大灣區投票,並不違反「通常居港」的規定。

根據政府的統計,截止2019年中,共有54萬永久性居民通常在廣東省逗留,其他省市的相關數字則未有統計,社會上一直有聲音呼籲政府允許符合通常居港規定的香港市民,可以在境外投票,過去10年間,立法會至少有5次討論境外居民選舉安排的議題,但政府一直以審慎的態度應對。

受新冠疫情影響,香港與大灣區僅保持有限度通關,居民往返內地與香港要分別接受在內地和香港各14天的隔離,這令許多在大灣區的香港市民,無法正常地回港投票,因而,有關允許香港市民在大灣區投票的問題,於今年中再次被提出來,並且得到政府的響應。

特首林鄭月娥10月12日接受深圳衞視專訪時,被問及港人在大灣區投票的問題,她回應指出:讓在內地的香港登記選民可以投票,這是社會的訴求。香港融入內地發展,很多政策也鼓勵港人在內地居住或者讀書,特區政府須探索如何讓在內地的港人可以投票。「尤其是經過這次的疫情,沒人能想得到,近在咫尺,但是真的回不來。所以這是一個應該實際探討的問題。」

仔細地看特首的這段講話,特首所提出的是讓在內地的香港登記選民可以投票。這就說明,特區政府目前正在探討的問題,是讓原本就符合登記選民規定,有投票權的香港市民,在內地也可以投票。

依照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資格登記為立法會選舉及區議選舉選民,除必須年滿18歲及以上,還必須滿足兩項條件,一是符合「通常居港」的規定,二是在本地有主要的登記地址。但法律對於「通常居港」並沒有十分清晰的定義,是由選舉主任是「按每宗個案情況」逐一處理,當中會考慮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及過往法庭的判例。

也就是說,移居到大灣區或內地其他城市的香港市民,未必就不符合「通常居港」的規定。事實上,許多在大灣區居住、工作、就讀的香港市民,並沒有完全切斷與香港的聯繫,他們當中有許多人在香港仍然有住址,有銀行帳戶,有政府的福利戶口,或受僱於香港公司,有些在領取香港的社會福利,也有些人則仍在香港納稅,以及其他的緊密聯繫。剝奪這部分香港選民的選舉權不合法,也不合理。

而特首所提及的已登記的選民,應該就屬於仍然符合「通常居港」規定的香港人,否則,他們在香港將會被取消選民登記資格,其名字將從每屆選舉中公布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刪除。即使沒有新的措施,在正常的情況下,只要這部分選民願意回港投票,也是可以投票的。但確實會有一些情況,會影響到這部分選民的投票權,比如今年的疫情導致未能正常通關就是一例,又如部分年長、體弱或生病的選民,也會因為路途遙遠而不便行使投票權。因而,特首提出探索便利這部分市民的措施,也很有必要。

也就是說,政府這次推出的政策措施,很可能並不涉及修改「通常居港」的規定。新的措施只是在大灣區或內地其他地區,設置投票站,以方便這部分選民投票而已。因而,這次政府新措施的討論焦點,不應該是會否影響及是否修改「通常居港」的法律條文,而是要討論如何在大灣區或其他內地城市設票站,如何投票,如何確保選舉公平、公正的問題。其中涉及到的具體問題應該是,如何運送選票,候選人如何能有效監察投票及點票等問題。

便利在大灣區的已登記選民行使投票權,是香港選舉政治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值得支持,社會也應聚焦於正確的方向,加以討論,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以促成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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