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人大決定是否適用區會? 區議員「煽獨」又當如何?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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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有人認為是針對反對派在立法會上的拉布、更有人認為中央要對反對派趕盡殺絕。但如果是針對反對派的攬炒拉布,為什麼DQ的只是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和梁繼昌4人?反對派幾乎全體都有參與拉布,為什麼不是DQ全部?如果說人大決定是要對反對派趕盡殺絕,為什麼之前又容許全體議員留任,而現在的決定亦只針對在立法會選舉時被選舉主任DQ的4人?

顯然,這些分析都把人大決定看得太短視,也把反對派看得太重要。如果說人大出台香港國安法,是要一法定香江,建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香港長治久安的法律機制;這樣這次人大決定就是要在香港政壇劃規矩、樹界線,重建香港的政治秩序,將香港的政治規矩講得清清楚楚,當中包括「愛國者治港」的要求,也包括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政府的要求,這些要求再不是如以往般籠統表述一般帶過,而是有明確的界定和要求,再沒有灰色地帶,再也不能揣著明白裝糊塗。

既然人大決定志在立規明矩,不少人都關注有關決定會否套用在區議會上?固然,這次人大決定是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而作出,但決定內容明確提到:「必須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意味有關決定內容不只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

而且,立法會選舉與區議會選舉同樣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立法會條例》規定,候選人須按法例規定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至於《區議會條例》第34條亦表明,區議會選舉參選人提名表格載有聲明,要求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特區政府。這說明不論是立選或區選,同樣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特區,並不存在立法會要求較嚴,區議會要求較鬆的問題。相反,一套政治規矩沒有理由在立法會有一套,在區議會卻是另一套。人大決定既然適用於立法會,也應適用於區議會。

在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中,選舉主任果斷DQ多名不符合參選要求的人,但在去年「黑暴」籠罩的區議會選舉中,卻猶如不設防,數以百計主張「時代革命 光復香港」等「港獨」主張、揚言「攬炒」暴力抗爭的候選人,竟然全數成功「入閘」,18區的選舉主任僅僅DQ了黃之鋒一人,其他「港獨」分子悉數獲得「入閘」,引起社會嘩然。這樣的不設防,任由「港獨」分子進入區議會,明顯與人大決定相違背。當然,有人會說去年區選時人大並未作出決定,但人大未有決定,但香港法律仍在,《區議會條例》的要求仍在,問題是選舉主任沒有覆行好職責,投鼠忌器,這當然是失職。

現在錯已鑄成,區議會被大批「港獨」分子竊據,區議會變成反中央反政府的平台,這樣情況當然不可能接受。人大既然出手整頓立法會,自然不會任由區議會烏煙瘴氣。這樣人大就區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要求DQ「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現任區議員,也不是沒有可能。有關要求和規定,也必將在香港所有公職人員上全面落實,共同構成香港的政治秩序和法律規範,這才是人大決定的最大意義。反對派是時候面對現實作出抉擇,就如郭榮鏗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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