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青年承認在大圍堵路縱火 判入更生中心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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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6歲青年去年1月凌晨,為紀念前年太子站8.31事件,在大圍秦石邨外堵路及縱火被捕,他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縱火2項罪名,今日(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兒童庭被判進入更生中心,須留案底。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堵路,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火機等物品。辯方求情時指,現年16歲的被告過往曾誤入歧途,但自去年中在另一案件被判感化後,表現已有極大進步,亦對本案感到後悔,經反省後已與案中友人斷絕聯絡,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更生。

而根據早前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報告指,被告去年6月開始接受感化,進度良好,辯方希望法庭在本案中繼續處以感化,或採納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建議,判處他入住更生中心,由於被告患有哮喘,所以不適宜接受勞教。

裁判官蘇文隆最終採納各項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令。

案情指,案發當日,一輛無載客的九巴,在行經車公廟路近秦石邨對開時,遇到5名身穿黑衣的青年以膠欄及雪糕筒等雜物堵塞道路,期間有人點火燃燒雜物,堵路青年之後移開雜物讓九巴駛過,九巴司機通過路障後停車報警,警方到場拘捕包括被告等4人,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堵路,但自稱只是負責「睇水」,沒有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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