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國殤之柱」涉違法,港大應報警

2021-10-2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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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要求支聯會搬走「國殤之柱」,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先是製作者高志活跳了出來,宣稱港大若把柱損毀便會索償,然後是支聯會卸膊,叫校方直接跟製作者協商如何把柱搬走,之後是丹麥外相科弗德摻上一腳,發聲明稱通過言論、藝術等途徑來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再之後是本來代表港大的孖士打律師行突然「縮沙」,宣佈不做港大生意。

不諱言的說,整件事發展到這一步,主因是港大校方從一開始在處理上出了問題。基本上,校方一直是把柱視為支聯會未經授權而擺放的物品,於是意圖以民事的方式,以業主身份通知對方,要求在限期前把柱搬走,否則視為放棄。然而,校方如視柱為涉嫌作案之物品的話,通知置放者或擁有者,要求對方將涉案物品移走,其實便有協助對方銷毀作案證據之嫌疑。

問題是:那條所謂「國殤之柱」的公開展示,本身有否涉嫌犯罪呢?有。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1)(a)及第10(1)(a)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觸犯煽動意圖罪,首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在這情況之下,不論柱的名稱和內容,都是以誇大的方式,醜化北京平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從而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所以製作者的高志活,以及將其借來並置放於港大校園及港大學生會,都有涉嫌犯罪的嫌疑,而校方若從沒簽過任何協議,同意借出地方予對方擺放涉案物品的話,便不會視之為協助犯。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並須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但是柱的公開展示本身,並不是單獨一次的煽惑行為,而是隨著繼續的擺放而一直持續煽惑的行為,所以煽惑物品除非現在已即時銷毀,而律政司在銷毀後6個月不作檢控,才會過了追訴時限。

除此之外,《港區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者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即屬犯罪。第23條則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的,亦屬犯罪。

如此一來,如控方能證實柱的製作者或擺放人,其展示目的是要為了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從而慫使他人推翻國家的根本制度及中央政府,例如是支聯會過去一直所主張的「五大綱領」,其中一個綱領的實質內涵,其實便是污衊並要求國家結束人民民主專政,可見支聯會本身早已有着煽動顛覆國家根本制度的嫌疑,而將柱擺放在港大的行為,亦似乎有着相同的作案動機,可見支聯會甚至是高志活本人,都有着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嫌疑。

另一方面,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規定:在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下,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違法。是故,由於高志活是丹麥人,屬於「外國人員」,而展示該柱之行為,若被視為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的話,支聯會和港大學生會作為借用方,便是涉嫌觸犯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由是觀之,不論製作者高志活、借用方支聯會,以及容許該柱放在校園內的港大學生會,其實都有着觸犯法例的嫌疑。港大校方為免承擔法律風險,現時的最佳做法,決不是跟製作者接觸,然後任由對方自行搬離涉案物品,而是理應報警,待警方到案發現場搜證之後,再由警方將其涉案物品移走,以作他日起訴涉案人士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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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健  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