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外傭僱主的苦惱

2022-07-19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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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持續已三年多,鑑於在正常情況下,外傭的服務合約期限為兩年,如果外傭未有續約或服務中途斷約,外傭僱主均曾經歷從海外物色外傭,或從本地挖角;即使外傭選擇繼續留下服務,有機會向僱主暗示或提出加薪和其他條件。本地完約和斷約外傭質素參差,實情是,如果外傭工作出色,除非僱主移民、失業或離逝,否則也不傾向在疫情期間斷約。在疫情非常時期,外傭薪酬水漲船高,個別害群之馬「博炒」向僱主惡言相向,不作為或故意犯錯,脅迫僱主屈服,令僱主家庭在金錢上和家務安排上受壓,陷於困境。

如果僱主從境外申請外傭到香港,除了要過五關斬六將,與其他家庭競爭具經驗的外傭,更未見官先打一百大板,需要支付外傭的中介費用、身體檢測費用和化驗費用、保險費、機票費、入境後的酒店隔離費等,動輒二萬餘元,況且,即使聘請外傭前,僱主已對外傭進行簡單面試,但聘請猶如「抽盲盒」,有的外傭根本經驗不足,或與其自我介紹不符,誇大其詞,講就天下無敵,令僱主大失所望;更有外傭立心不良,表面上申請來香港當外傭,實際上是來港旅遊或醫病,抵港後兩個月辭職回鄉,令僱主大失預算;更有黑心中介教唆外傭或與她們串通,騎牛搵馬,借辭職再找另一個叫價更高的新僱主,中介則賺取額外佣金,苦了尤其需要照顧幼兒的雙職僱主。

外傭僱主如遇人不淑,有苦自己知,肉隨砧板上,任由魚肉;現時法例又過於向保障外傭一邊的天秤傾斜,例如今年由勞工假期轉化為公眾假期的額外一天假期,外傭也同樣是受惠者;僱主也需要負責外傭抵港前後包括隔離酒店租金等的龐大開銷,但如果外傭抵港短暫工作後辭職,對僱主家庭毫無保障。僱主也同樣需要為一定年資的外傭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這可是不能對沖也沒有政府承諾過渡基金支援的。

香港特區政府須對外傭僱主家庭提供足夠的保障,例如把不良紀錄的外傭和中介列入黑名單,禁止因自身問題而屢次斷約的外傭再申請來港;中介須背負培訓責任,須為不對辦外傭所衍生的僱主額外開支負上一定責任;特區政府宜修例,允許外傭僱主扣起外傭部分工資,在外傭完約後才支付,以防外傭隨意轉工;隔離費用等更應由斷約外傭按服務年期比例承擔!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也應該考慮讓聘請外傭家庭的開支列作可作扣減的免稅額。另外,如警方收到外傭涉疏忽照顧兒童或虐兒的投訴,應接納僱主提供的環境證供(如只有外傭與少主獨處而受傷),舉證責任應在外傭。在證據確鑿或具見證人時,外傭如涉不當行為、拒絕服從僱主合理指令、屢次未有遵從僱主的指示等,僱主在解僱外傭時應該可以被免去支付一個月代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以保障僱主家庭成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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