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特首發聲明悼念「英女皇」有問題

2022-09-13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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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國女王伊利沙伯二世 (內地譯名:伊麗莎白二世) 逝世,享年96歲。為此,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發稿哀悼,表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市民,就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的離世,表示深切哀悼。她在位七十年,是英國在位時間最長的君主,備受英國人民尊重、愛戴和讚許」,又表示「在英國舉國哀悼之際,我們謹向英國人民致以深切慰問」。毋庸諱言,特首此番悼念聲明,存在兩個問題。

首先是聲明中提及伊利沙伯二世的職稱,究竟是「王」還是「皇」的問題。英國全稱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所以英國國君的職稱是「國王」而非「國皇」或「皇帝」。事實上,根據英國駐華使館在其官方微博公佈「英國國王陛下就女王逝世發表聲明」的中譯本裡,亦是將其國君的“king”譯為「國王」,“queen”則譯為「女王」而非「女皇」。

從外交禮儀上來說,既然英國官方將其已故國君稱作「女王」,港府應當跟從以示尊重。坊間有人為「英女皇」一說護航,指港英年代習慣將英國國君稱為「皇」,相信跟英國國王在1876年曾兼任「印度皇帝」(Indiae Imperator) 有關,但在印度在1947年成為自治領後,時任英皇佐治六世於1948年宣佈刪去「印度皇帝」頭銜,自此英國國君便再沒任何「皇帝」稱號,只是當時港英的部分中文翻譯並沒察覺此一改變,繼續以「女皇」稱作伊利沙伯二世,可說是一種誤譯。

況且,即使撇開現時的英國官方譯法不論,特區政府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對於外國政要的稱謂,是否應跟隨中央政府 (注:《憲法》第85條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轄下的外交部呢?當國家主席習近平的唁電,到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會的發言,都是將伊利沙伯二世稱作「女王」時,特首作為地方政府的領導,卻自行將別國的國王改稱為「皇」,這又是否合適?

當然,相比聲明把英國國君由「王」改稱為「皇」的問題,特首發表此一悼念聲明本身的問題更大。縱觀中外,悼念他國元首離世的聲明,通常只會由國家元首或其主管外交的部門發出,而不會由地方政府越俎代庖。因此,當國家主席已代表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伊利沙伯二世女王的逝世表示哀悼,特首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官員,竟然又另行代表中國的特區政府和市民表示哀悼,這一做法究竟是否越權?

有人或者又會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說事,但是他們請注意: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區的設置和自治權,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法》賦予,特區本身沒剩餘權力,特首和特區政府只能行使《基本法》所訂明的權力。《基本法》第13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不論《基本法》第48列明的特首職權,還是〈第七章〉授權特區可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當中,均沒授權特首可擅自發表悼念他國元首離世聲明或其他涉外聲明。

由是觀之,特首作為地方政府首長,最合適的做法,應是跟全國乃至全球的地方政府一樣,不發表任何外交宣示。即使有人覺得有必要凸顯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特性,特首表示哀悼的言論,亦應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轉述和公佈,而非像現在一樣,繞過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由特區政府自行發出,否則便是越權,更是有違外交屬中央事權的《基本法》第13條規定。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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