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寶龍: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 應先適用國安法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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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座談會致辭時表示,國安法立法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一國兩制」,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他又指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時應先適用國安法。

夏寶龍稱,國安法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不設防」問題,實施以來有230餘人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特區警方拘捕。香港社會由亂到治,大家有目共睹。

他提到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這符合世界各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慣常做法。中央通過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創造性地在香港國安法中規定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雙執行機制」。

夏寶龍表示,去年12月人大常委會釋法,解釋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一是根據第14條的規定,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對國家安全事務有權有責,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特區國安委的工作。

遇到第47條列明的情況,特區法院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如果法院沒有提出,特區國安委應當根據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判斷和決定。

夏寶龍指,要全面準確實施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主權國家的核心利益。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港區國安法》創製了若干法律司法程序和規則專門用於國安案件的辦理。香港法院按照這些程序和規則,作出了一些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

他表示國安委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國安委主席,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根據要求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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