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添生:新國歌法下,哪些場合應奏唱國歌?

2018-04-10
林添生
公共政策及事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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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11月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下稱「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政府隨即籌備國歌法的本地立法(下稱「本地國歌法」),過程中較多討論篇幅落在刑事化的條文,或要求於奏唱國歌時莊重肅立的條文。其實,國歌法中有其他條文亦值得我們關注。

國旗法也是由《基本法》附件三引入

由於國歌法由《基本法》附件三引入,本地國歌法需符合其源自的全國性法律的方針,其精神在於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維護國歌尊嚴。正如為實施同樣在《基本法》附件三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下稱「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而設立的香港法例《國旗及國徽條例》一樣,本地國歌法需在顧及普通法法律制度及香港實際情況下,盡量將國歌法中的條文,以香港法例常見的語言,寫進香港法例當中。

國旗法第五條規定,在下列場所或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國旗法第六條規定,在下列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國旗及國徽條例》指定地點亦相似

相應下,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第3(2)條則表明,行政長官可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的機構、場合及場所。行政長官再按照以上制訂《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的規定》,其中規定須每日展示國旗的地點包括:行政長官官邸、禮賓府、特區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香港國際機場。工作日須展示國旗的地點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議、終審法院、高等法院、立法會、指明的特區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

以上可見,國旗法和其本地相應法例《國旗及國徽條例》中規定國旗須展示的地方,有十分相似之處,包括是國家元首及象徵主權的地點、國家中央領導單位、各出入境口岸(亦是象徵領土主權)。而行政長官作為中央任命的特區之首,象徵國家在特區行使主權,因此禮賓府也被規定須每日展示國旗。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機構被視為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人民法院同級,被規定在工作日須展示國旗。

國歌法指定場合廣泛

回看國歌法,第四條規定在以下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政府在立法會文件中指,就這條文而言,本地國歌法將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的做法,賦權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根據國旗法的經驗,相關在香港被規定的地點,與其相應的全國性法律所規定的地點,十分相似。

預料立法會宣誓前也要唱國歌

因此可以推敲,除了部分情況在香港不適用(例如政協會議及外交場合等)以外,本地國歌法將非常可能規定,在以下場合須奏唱國歌:立法會每立法年度首次及最後一次會議;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官的宣誓儀式;其他升國旗儀式,如七一、十一慶典;政府及官方組織的慶典及紀念儀式,包括為殉職公務員舉行的最高榮譽喪禮;重大體育賽事等。

預料本地國歌法實施後,須要奏唱及播放國歌的場合將會增多,香港市民亦將更多機會接觸到國歌,有助提升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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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莉珊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