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上訴案 下周二或三有裁決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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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游蕙禎失議席,並需交還共186萬元酬金。(文匯報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就宣誓覆核案提出的上訴,高院上訴庭今日完成聆訊,押後至下周二或三頒布判詞。首席法官張舉能指若有任何一方希望上訴至終院,他會安排在頒布裁決翌日,開庭聽取上訴許可申請。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會尊重上訴庭的判決,會視乎判決結果,若法庭沒有要求不刊憲,就會依法在原訟庭判決後的二十一日內刊憲,宣佈兩個議席出缺,相信有足夠時間刊憲。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表示,宣誓事件涉及憲制問題,毫無疑問涉及《基本法》104條,法庭有權介入,並對議席是否懸空有決定權。他又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有關議席懸空的條文,在滿足法律要求下應自行生效,立法會主席只是跟隨法律要求,而非執行裁決。

余若海表示,「不干預原則」不適用在今次案件,終審法院在梁國雄拉布案中確立的「不干預原則」,是指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立法過程,但今次的案件並非關乎立法過程,而是有關憲法的推行,因為一名當選人是否願意受誓言約束,接受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屬於憲法問題。

余若海認為,監誓人並非宣誓是否有效的仲裁者,根據人大釋法,監誓人只是有責任確保宣誓要合法,法庭才是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人。對於梁游一方認為監誓人對宣誓是否有效擁有最終決定權,余若海指說法令人驚訝,認為是混淆了監誓者的「行政職能」為 「司法職能」。余若海反問,香港法官宣誓就職需由特首監誓,特首是否成為唯一一個能決定司法人員能否有效宣誓的人,而法庭無權干預?

余若海又指,法庭應受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內容約束,本港法律不能挑戰基本法,亦難以推翻釋法內容。他認為梁游一方提出毋須理會釋法,是完全錯誤。

官:釋法等同終院具約束力判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人大釋法已是法律的一部分,等同終審法院的具約束力判辭,法院需要跟隨。他質疑雙方一直以普通法中的不干預原則的角度去探討涉及本案的法例,令他有點不安。

余若海回應指,現時情況就如校長下了決定,老師便應跟隨,惟原審法官區慶祥可能在釋法前已在寫判詞,故傾向以普通法處理案件。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質疑既然如此,政府一方為何不以釋法作為理據,余若海表示他始終是受普通法訓練的律師,如果他是內地律師,案件時間將會減少。

梁頌恆就在庭外表示,對司法制度有信心,審訊討論已進入核心,他認為,法庭就釋法問題要給香港人一個說法,已經有準備案件會上訴到終審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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