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全部被告襲擊罪成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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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抵達法庭等候裁決。(香港電台視像新聞截圖)

七名警員涉嫌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全部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而第5被告陳少丹,被控於同日在中區警署襲擊曾健超,普通襲擊罪成立。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星期五判刑,七人需還押。

七名被告被控在2014年10月15日凌晨,在金鐘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有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曾健超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七名被告依次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九龍東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七人案發後已被停職。

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頒布裁決,信納曾健超證供可靠,即因為他將液體倒向警員身上,被軍裝警務人員逮捕後交予刑事警員押解至變電站暗角,再扔在地下襲擊。法庭亦信納案中所有錄像、照片及閉路電視錄像都是真實,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件。

法官指出,第3被告曾經捅、踩及踢曾健超;第4至7被告則用腳踢曾健超。雖然第1及第2被告並無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第3至第7被告襲擊曾健超。法庭認為每名警務人員都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警察同僚犯罪亦然。

法庭認為曾健超身上部分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受襲時造成,不信納會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會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

至於第5被告陳少丹被指掌摑曾健超,法庭認為曾健超在當面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證供可靠,證據亦顯示第5被告曾經掌摑曾健超臉部兩次,故判被告普通襲擊罪成。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外務長董耀明回應說,估計七人會就裁決作出上訴,協會暫時不便評論。曾健超回覆查詢時表示,需要時間研究判詞及判刑結果,才作回應。

行政長官參選人林鄭月娥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期間,回應判決時稱尊重法庭裁判,亦呼籲市民尊重,不要作出情緒化反應。她又指近年社會分化撕裂,為紀律部隊特別是警務處製造很大壓力,要做很多維持大型活動秩序的工作,而近年的社會行動,包括2014年的「佔中」,情緒已到爆炸點,所以發生衝突、有情緒反應都可以諒解。

她希望其管治新風格能減少社會爭拗分裂,「對大家都好,對警務人員都好」,又指自己一向以來都非常支持紀律部隊同事,希望參選能減少前線執法人員承受的壓力。

林太又說,不可以因一次事件就說「每次警察被人罵都對」,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警察發生這些事都可能係受害的一方」,最重要對機制有信心,若市民有不滿就提出,或用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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