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案都未審,何來特赦?

2017-04-2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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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接受《明報》訪問,提議候任特首林鄭月娥上台之後,可以運用《基本法》第 48 (12) 條的權力,特赦所有佔領中環參與者,七警以及朱經緯,以此展示修補社會撕裂的誠意,使香港社會最終達致「和解」。報導同時聲稱,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亦同意特赦建議。

此言一出,不論泛民主派還是建制派,都罕有地一致反對建議,並且認為所謂特赦建議,損害香港的法治。在坊間猛烈抨擊下,楊岳橋隨即澄清,特赦建議只屬個人意見,不代表公民黨立場,及後又想在社交網站上改口,聲言自己對於特赦建議持保留態度,並會作出深切檢討。另一方面,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報導出街後的當晚,也正式收回特赦言論,並向公眾致歉。

雖說胡志偉已經收回言論,但是他的特赦建議,在法理上是否說得通,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在談論此課題之前,我們應先搞清楚何謂特赦(pardon)。特赦通常是指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利用其行政權力,免除已被裁定罪名的犯人全部或部分刑期,或者免除他們所需繳付的罰款。除《基本法》第 48 (12) 條之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15條亦授予了法院可在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下,行使有條件特赦的權力。

胡志偉提到的佔中參與者,當中9名現時正被落案起訴,至於涉嫌以警棍毆打途人的退休警司朱經緯,其案件也進入了司法程序。由於香港的法院奉行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在案件正式審結之前,他們仍被假定無罪的。我們也無法排除,法院最終可能裁定他們無罪。既然他們最終有可能無罪釋放,所謂特赦從何談起?難道胡志偉在案件正式審結前,便已預料佔中參與者一定「衰硬」?

是故,我們有理由相信,胡志偉的提議,其實是要求律政司撤回起訴9名佔中參與者,以及放棄起訴所有佔中參與者。可是,若胡志偉的要求是這樣的話,他便不是在要求「特赦」,而是要求律政司「自願撤訴」(volutarily dismissal)。問題是,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起不起訴某一個人,或者決定主動撤訴的權力,在律政司而非特首。《基本法》第 48 (12) 條賦予特首的特赦權,並代表特首勒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撤訴,否則便屬違憲行為。

另有一點不得不說,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第1.2d條規定: 檢控人員並不能受到案件可能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帶來政治影響,而決定是否起訴或撤訴;《檢控守則》第1.2e條則規定,檢控人員不能因為疑犯和被告的政見或其他主張,而決定是否起訴該人。

換句話說,不只特首沒權因為政治理由,勒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撤訴,即使律政司本身,也不能因為所謂的「修補社會裂痕」,而決定撤回9名佔中參與者的訴訟,否則便有着違反《檢控守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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