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洛絲:尚方寶劍不能胡亂使用

2018-05-23
黃洛絲
公營機構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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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土地供應諮詢的會場外,都有不少團體到來抗議,一些代表都要求政府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發展商所持有的農地,用以興建住宅。過往政府和公營機構都曾運用過《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一些私人持有的土地作各類用途,可是並不代表政府要經常使用這些條例,才可以達到建屋目標。《收回土地條例》正是不同組織代表所說的「尚方寶劍」,讓政府和公營機構有助在最後關頭達成的各項有利公眾利益的基建或規劃,但「尚方寶劍」不應胡亂使用,否則只會令公眾存有擔心政府踐踏私有產權的猜想,不利營商環境。

在過往,政府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主要是收回私人產權持有的土地,來興建道路、水塘,以至在重建計劃、興建公屋計劃上都用到此條例,透過法庭要求土地業權持有者交出手中土地。《基本法》10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因此,在土地的徵收當中,私人業權獲得法例保障,而政府亦需要就此向業權持有人作出賠償。

推動公私營合作更省時

當然,在過往的判例當中,政府為了公眾利益,賠償金額無須理會土地潛在的升值潛力,因此假如政府真的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發展商所持有的土地,其實並不需要作大額賠償。可是,發展商本身具有相當龐大的財政和法律資源,必定會跟政府在土地問題上對簿公堂,甚至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指政府做法違反《基本法》105條的規定。而最終,政府亦需要耗費大量公帑和時間處理有關訴訟,而最後最大輸家就只會是公眾。政府與發展商之間進行調解,探討雙方接受的可行方案,以至推動公私營合作,才是最省時間、資源的做法,達到多贏的局面。

而在土地政策上,假如政府真的動用「尚方寶劍」收回私有業權,最終會造成相當深遠的影響,亦影響企業、外資對香港保障私有產權的信心,做法絕不可取。要杜絕發展商囤地,其實應該在賣地條款和發展條款著手,限制發展商的發展年期,以及發售時限,促使發展商盡快在土地興建房屋,盡快推出供應,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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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爭議點在於政府要收回的這部分土地,對高爾夫球場的所謂「歷史價值」、日後舉辦賽事的影響是否屬於根本性的;否則,香港哥爾夫球會就是無理取鬧!至於球會本身,與其擔憂土地能否有效開發,替政府操心;不如關心一下自己。

    魏開星  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