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發展的香港藝人點樣繳稅?

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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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陰陽合同」失蹤三個月的內地女星范冰冰,今天被證實偷漏稅超億元。雖然免於刑事處罰,但她需在限期內補繳總計8.83億元的稅款和罰金。內地稅務部門寬嚴相濟處理范冰冰偷逃稅款,其實更多是針對其背後的娛樂圈亂象。相較內地藝人屢見不鮮的巨額逃稅案,香港在藝人納稅方面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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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納稅「演藝人員」僅限本人 

近年香港藝人頻頻北上發展,攜同經理人、助手等組成團隊成為慣例,跨境納稅似乎漏洞多多。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稅收安排》)就對藝人納稅做出明確規定,對表演活動所得承擔跨境納稅義務的「演藝人員」僅限本人。 而需要徴稅的藝人活動,就包括演藝活動、廣告和具有娛樂性質及涉及政治、社會、宗教或慈善活動。

對於香港藝人北上表演中居於重要角色的經理人,代表藝人收取的款項,亦屬於藝人的個人所得,但經理人個人所得就不計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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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來源地徵稅 

根據《稅收安排》規定,藝人個人所得的徵稅原則是由來源地獨佔稅權。 換句話說,香港藝人在內地從事演藝活動,無論收入是由藝人本人收取,還是由演出公司、交響樂隊、俱樂部、演出經紀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團體等收取,,亦無論是否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都要在內地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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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專項規定 

越是知名藝人,就擁有更多的跨境收入來源,除了直接獲取的出場費、贊助費、廣告費以外,「特許權使用費」也是他們重要的收入來源。《稅收安排》對於「特許權使用費」亦有專項規定。

廣東省地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人曾公開表示,對從表演活動的錄製影音製品及出售所產生的所得中分配給藝人的所得,或與藝人有關的其他版權所得,適用於《稅收安排》關於「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規定,所徵稅款不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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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多點

非港籍藝人要繳利得稅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非香港居民的藝人,如果在香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或利益,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利得稅是按收取的總款額減去開支後的淨額計算。納稅人如沒有特別申索扣除實際的開支,並提供收據等證據作為證明,稅務局一般會把收取的總款額的三分之一作為開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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