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入境處可收回錢志健的身份證嗎?

2019-04-2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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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47香港監察」召集人錢志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逃犯條例》修訂一旦通過,他便會準備在三年內跟家人返回加拿大。為此,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平台撰文,重提錢志健曾是「佔中十死士」,但在佔中期間人間蒸發,事後亦沒主動自首。梁振英在文中又要求錢志健告知大家何時離港,他會去信入境處要求在機場收回他和家人身份證。



梁振英的言論,惹來了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的批評,指他身為國家領導人,其言論有向入境處施壓之嫌。有媒體則指出,沒有身份證不代表會失去居港權,又指《基本法》第31條規定,香港居民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同時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可是該媒體似乎並未發現,《基本法》雖保障港人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並不代表港人移民之後,其居港權必然不會受到影響。



要了解港人移民之後的居港權問題,必須先搞清三個法理概念:中國公民、香港居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基本法》第24條,香港居民包含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而從法理上來說,一個人有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跟他是否擁有中國公民身份,沒有必然關係。正因如此,《基本法》第 24(4) 條才會列明沒有中國籍的人,如何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



換句話說,香港居民其實分四種:(一) 中國籍永久性居民、(二) 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三) 中國籍非永久性居民,以及(四) 非中國籍非永久性居民,而坊間所慣稱的「居港權」,其實是指永久性居港權。由於第 (三) 和 (四) 種香港居民移民與否,他們都未取得永久性居港權,所以本文略過不談。問題是,一個永久性居民移居外地,會因其中國籍而影響他/她的居港權嗎?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的規定,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若是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會自動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中國籍則沒有這樣的規定。是故,梁振英要求入境處收回錢志健的身份證,法理上雖是行不通,但也不代表錢志健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一定不會因為移民外國而喪失。一切問題的關鍵,在於錢志健移民外國之後,是否繼續保留其中國籍身份。



那麼,錢志健和其他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因為移民外國而自動喪失中國籍嗎?本來根據《中國國籍法》第 3 條,中國並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 9 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但是鑒於香港在回歸前爆發移民潮,中央為了方便港人回流,於是在1996年作出了《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下稱《國籍法解釋》)。



根據《國籍法解釋》第四點:「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區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第五點則規定:「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某程度而言,《國籍法解釋》讓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隱性雙重國籍」。



簡而言之,錢志健只要不主動向入境署申請國籍變更,便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相反,若他在擁有外國籍之後,主動申請放棄中國籍,而又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便會因《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的規定而喪失。當然,既然錢志健返加的原因,是擔心《逃犯條例》修訂之後繼續留港,將有機會被人送返大陸受審,他是否繼續擁有中國籍還是永久居民身份,其實已沒有多大意義。



 

《基本法》第24條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115/sch1.html


《中國國籍法》及《國籍法解釋》

https://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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