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問題根源來自外籍法官嗎?

2019-09-25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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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內地作家近日在微信公眾號撰文,提出四項建議,藉此「請外籍法官離開香港法院」。筆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指出其建議並不可行,以及文中的部分誤解。其實,該文的最大問題,是作者及部分建制派支持者均認為,香港近年來部分案件具爭議性的成因,在於香港可以聘請外籍法官。

他人似乎認為,只要香港再無外籍法官,或者規定法官不能擁有雙重國籍,法官便沒有所謂的「效忠」問題。不諱言的說,這個想法實在太過天真。因為一個法官是否外籍,或者曾否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均不反映該人骨子裡真實的政治理念和意識形態,更不能保證該人在審理案件之事,能夠秉公審理案件,不受個人的政治立場左右。

事實上,現時部分具爭議性的案件,都是由本地出生的華籍法官或裁判官審理。因此,香港法院惹來質疑的根源,乃是在於法官能否在審理案件時恪守政治中立原則,有何機制確保法官恪守政治中立,以及法官萬一未能恪守政治中立時,須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假如我們無法保證法官恪守政治中立,即使我們能夠「請」走外籍法官,問題還是依舊存在。

問題是,香港有何機制確保法官的政治中立呢?似乎沒有。我們似乎只能靠着法官自律,假定他們擁有專業的司法操守。與此同時,香港給予法官極高的聘用待遇和保障,《基本法》第85條更保障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至於法官的免職,亦有一套十分繁複的程序。

《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至於終審庭的首席法官,審議庭則須由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其免職更須按照《基本法》第73(7)條的規定,須事先獲得立法會的同意。

假如香港大部分法官的政治立場高度近似,當中又有一名法官審判時罔顧政治中立原則,而所謂的審議庭又是由法官組成,我們又如何保證,所謂的審議不會出現「官官相衛」的情況呢?這才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香港現行的審判制度,給予法官一定的量刑酌情權,但是法官行使量刑酌情權時,似乎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標準和指引。舉個例子:社民連成員古思堯在2013年,曾因焚燒國旗而被判入獄九個月。到了2018年,古思堯再次因為焚燒國旗而被定罪,但是最終被判入獄兩個月。同一個人觸犯同一條罪行,重犯所判的刑罰,竟然比同第一次刑罰更輕,豈不怪哉?

由此可見,部分審訊為何出現爭議,其根源主要來自法官的量刑酌情權,存在一種隨意性,缺乏客觀的量刑準則和指引。如此一來,一個法官若是未能恪守政治中立原則的話,便可利用手上的酌情權「放生」罪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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