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香港法院對人大行為無違憲審查權

2019-11-21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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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原訟庭判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禁蒙面法》違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分別表示嚴重關切或強烈關注。法工委發言人指,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港澳辦發言人指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中聯辦負責人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高院裁決之所以引起三個中央機構的極大反彈,就是因為裁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中央三機構表態,不僅指出高院裁決違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更是從根本上否定香港法院對人大行為有違憲審查權。

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中,未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就裁定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入境處條例》違憲,並稱「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在發現有抵觸基本法時,香港特區法院可宣佈此等行為無效」。由此引發北京關注,北京通過多名「護法」批評將香港法院凌駕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違憲觀點。迫於政治壓力,終院李國能等法官應律政司要求就判詞進行「澄清」,卻強詞奪理稱其判詞「並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列使任何權力」。終院拒絕認錯並強詞奪理,從此種下了香港法院與人大常委會的心結。

1999年6月26日人大第一次釋法,指出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化解了香港迫在眉睫的人口危機。維基解密披露,人大第一次釋法後,終院五名常任法官曾考慮集體辭職抗議,最終因憂慮新委任法官可能缺乏獨立性未果。終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人大第一次釋法一直耿耿於懷。今次李國能又以英文聲明表示,法工委的聲明似乎表明,香港法院無權以法律牴觸《基本法》為理由,將香港的法律判定為無效。如果屬實,事情令人驚訝及震驚。李國能表示,自1997年以來,香港的法院一直擁有上述權力,而同時亦完全接受人大常委會香港法律的解釋有約束力。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之後的釋法之中,並無提出其他意見。

事實上,人大決定和釋法包含中央對香港的司法主權意涵,這一點對中央政府在香港行使主權非常重要。由於人大決定和釋法一直受香港司法界抵制,由此衍生的另一個嚴重後果是,對《基本法》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的條文,除了剛果案外,香港法院並沒有按照基本法規定提請人大解釋,甚至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比較典型的是2001年7月的「莊豐源案」的判決,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喬曉陽已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李國能所言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之後的釋法之中,並無提出其他意見,並不符合事實。

十六世紀法國法學家博丹(Jean Bodin)在其著名的《國家六書》(Six livres de la rdpublique)中,主權被明確界定為「國家的絕對和永久的權力」,在其所列舉的諸多主權權力中,終審權被明確的列為第四項主權特權。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名著《利維坦》(Leviathan)中採取了跟博丹類似的思維,將主權設定為絕對權力,並堅持包括司法權在內的主權權利都不能分割,不能轉讓。由此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行為包括有關決定和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只構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但香港回歸以來,香港法院往往沒有尊重甚至挑戰中央對香港「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多次挑戰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和有關釋法,這是構成特區與中央關係緊張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工委已表明立場,特區政府應該積極上訴,糾正高院原訟庭的錯誤裁決。相信如有必要,人大常委會更會釋法糾錯,並明確香港法院對人大行為無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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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院原訟庭判決只注意法律執行的技術問題,而忽略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未全面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基礎,無正確理解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因此有檢視、改革司法運作的必要性。

    楊莉珊  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