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今屆區選,有否不妥之處?

2019-11-29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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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已於11月24日舉行。受到修例風波的影響,建制派在今次區選中喪失多個議席。問題是,今次區選又有沒有什麼不妥之處,影響選舉的公平及公正性呢?若有市民及參選人不滿今次區選的安排,他們又可以怎樣做呢?

愚見認為,今屆區議會選舉的不妥之處有三。一是部分候選人的參選資格,實在值得質疑。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 b)條,參選人必須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方能取得參選資格,但是部分參選人過往的政治立場及表述,均是難以證明該人所填寫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乃是出自真誠。

以在八鄉南參選的朱凱迪為例,他在過去便曾發表聲明,支持自決蘊含港獨選項,使他在上年報名參加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時,曾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DQ)。雖然朱凱迪最終在八鄉南落敗,但是選舉主任為何沒在今次區選中DQ朱凱迪,處方一直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第二個不妥之處,便是今次區選投票日雖然沒有爆發騷亂,但是在此之前,各區一直爆發騷亂,部分候選人的宣傳物資受破壞,更有候選人受襲,致使不同政見的候選人,不能免於恐懼地落區及展開拉票活動,從而影響選舉的公平性。

其實,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8(1)條:「如在一般選舉舉行前,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選舉相當可能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選舉押後」,可見特首其實應在騷亂尚未全面平息之前,宣布押從選舉。

今次區選第三個不妥之處,在於投票當日雖沒爆發騷亂,但是有人意圖阻礙他人投票,從而影響選舉正常進行。根據媒體報導,區選當日上午部分票站大排長龍,原因在於有人知道老年選民習慣於早上投票,於是號召其他人組成所謂的「排隊師」,投完票再回到隊尾排隊,企圖逼走老人。另一方面,又有人刻意製造一些假扮建制派政黨的文宣,再把投票日寫成另一日,藉此誘使他人錯過投票日。

上述的各種行為,已經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根據該法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令另一人妨礙或阻止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均被視作選舉舞弊行為。

是故,若有候選人或十名以上的當區居民,認為今次區選某些候選人已喪失參選資格,或有人在選舉期間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選舉存在具關鍵性的不妥之處,便可於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該項選舉結果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根據《區議會條例》第49條提出選舉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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