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健:解除犯罪議員職務屬情、理、法兼備

2019-12-18
黃國健
行政會議成員、工聯會立法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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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日前就解除陳淑莊及邵家臻議員資格進行辯論,一如所料,在反對派議員護短之下,有關議案並沒有獲通過。然而從此事可見,反對派經常聲稱要捍衛的法治精神其實只是他們騙取支持的工具。當法治危及自身政治利益時,他們馬上就將法治精神束之高閣。

解除陳、邵二人的職務,其實是依法例而行,也是按正規程序處理。根據《基本法》79(6)條,立法會議員如被判犯有刑事罪行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就當解除其職務,而《立法會條例》對此也有列明,可見條文是制約全體立法會議員的規定。而陳、邵二人早前已被法庭裁定干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兩項控罪被監禁8個月,這明顯已抵觸條文規定,故本人及黃定光議員按《基本法》作出動議,其實是履行法例規定。反過來說,如果有法而不執行,明知議員被判監而毫不作為,那法律條文就會淪為一紙空文,全無意義。

所謂「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香港作為一個講求公平、公允,並以法治為核心價值的社會,無論犯罪者背後有何原因、有何辯解,社會仍然要依法辦事,這才是尊重法律,彰顯法治的做法。陳、邵兩議員作為2014年違法佔中的骨幹,當初口講「公民抗命」,也曾多番剖白自己有入獄準備來完成他們口中的「違法達義」。然而事過境遷以後,反對派卻以種種理由來為他們開脫,背後目的就是要保住議席及政治利益,這不僅自打當年的嘴巴,而且也對立法機關的尊嚴構成傷害。

而更嚴重的是過去幾年這種「違法不負責、犯法避刑責」的錯誤訊息被反對派不斷渲染,最終令社會以至法治付出莫大代價。事實上,在近半年的社會亂局中我們經常可見,暴徒(尤其是年青人)很多時明知行為違法、過火,但卻刻意犯法後逃避責任,甚或以所謂崇高的政治理念來為自身的罪行開脫。這種無視法治,逃避刑責理念的源起正是從違法佔中開始,並在幾年來由反對派在社會上散播開去。

上星期我有份提出解除陳、邵二人職務的議案,這些動議其實都是按法律規定提出,而且也以過去一貫的尺度衡量、進行,以使犯罪的議員被罷免。同時間,議案也讓陳、邵二人履行當年所講「接受法律懲處」的承諾,承擔違法責任,故我認為這是一個情、理、法兼備的議案。正如佔中案法官在判詞內指出,「公民抗命」的兩大原素,其一是「和平及非暴力進行」,其二就是「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可是從表決結果可見,不論陳、邵二人以至反對派,他們其實對法治精神根本不屑一顧,反之只以政治實利來盤算,這些行為不但卑劣,並且也對社會造成極負面的禍害。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曾指出「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一個地方如果人人都漠視法律不守法,又或有法不依,自然會秩序大亂。香港過去半年的亂局,很大程度上也是部份市民的守法觀念崩壞所致。而要止暴制亂,法治精神就必需重新恢復,而作為立法機關更是責無旁貸。因此,建制派議員明知通過機會不大,也需要按法例規定提出解除犯罪議員的職務,目的就是希望彰顯法治,恢復香港原來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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