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終院外籍法官,竟不諳人大釋法?

2020-01-03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AAA

LAW1.jpg

曾任加拿大首席大法官的香港終審法院加拿大籍非常任法官麥嘉琳,早前接受加拿大《國家郵報》訪問,表示香港法院獨立運作,本地法律正被非常嚴格地使用,法官質素亦非常高。談到人大釋法時,她則認為釋法並不影響香港,並表示:「釋法不會影響香港法官的實際審判。這是他們(中央)在法官完成工作後所做的事情……以前發生過,但並未破壞法律系統」。

誠然,本地法律在回歸後予以保留,並如麥嘉琳所言,正被嚴格地使用,這點不用置疑。至於法官整體質素是高是低,這點則是見仁見智。畢竟,現行法例賦予香港法官很大的量刑酌情權,造成近年來部份的判決結果,極易引起爭議。然而,麥嘉琳談到人大釋法時所提出的觀點,則是值得商榷。

首先,麥嘉琳宣稱「釋法不會影響香港法官的實際審判」,這說法是不對的。根據《基本法》第158(3)條的規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可見人大釋法只是不影響釋法前的判決,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跟法院之前判決時的解釋不同,人大釋法便會對於日後的判決產生影響。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便是涉及回歸後居港權爭議的第一次釋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之前,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的判決中,認為《基本法》第22(4)條所提及的「中國其他地區的人」並不包括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人大釋法則推翻此一解釋,指出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亦須按照《基本法》第22(4)條的規定,來港前須辦理批准手續。之後,香港法院便須按照《基本法》第158(3)條的規定,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其次,麥嘉琳宣稱人大釋法是「法官完成工作後所做的事情」,這說法也是有問題的。《基本法》第158(2)條規定:香港法院在判案時若只是需要解釋《基本法》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以自行解釋,無需提請人大釋法,但是《基本法》第158(3)條規定:香港法院在判案時若需解釋《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則應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58(1)條的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條文並沒有任何字眼規定,人大常委會須在法官完成審判之後才可釋法,或者只可在法院提出提請的情況下釋法。舉個例子,2016年的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人大常委會便是在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作出了《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釋法作出後,法院便須按照《基本法》第158(3)條的規定,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簡而言之,麥嘉琳的言論,似乎反映她並不了解人大釋法的相關條文及案例。至於有人認為人大釋法破壞法治,主因在於源於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跟大陸法之間存在差異。然而,不論你是否贊成人大釋法,也不能否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乃是《基本法》第158(1)條所賦予,屬於香港憲政和法治秩序的一部分,其權力亦已被香港終審法院所承認。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一個因為黎智英案而來的釋法,竟然不能適用於黎智英案,有這樣荒謬的事嗎?如果法庭真的作出判決,這等如是香港法庭抗拒人大釋法,屆時又將引發一輪風波,而這正正是黎智英一方所希望見到,也是他們不斷打訴訟戰的目的。

    韓成科  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