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隆:關於香港國安立法的三點思考

2020-05-25
吳志隆
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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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料將通過並執行針對香港現狀進行國安法立法,並放在《基本法》附件三,令其在港適用。措施展現了中央對港政策的主動性。週日(24日)的北京兩會期間,王毅等中央要員再次申明中央對香港事務的主權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同一天的香港銅鑼灣街頭,反對立法的集會遊行又一次演變成暴力衝突,而在各區也有簽名支持立法的活動,香港社會多元聲音可謂大鳴大放。

非最佳立法時機 支持、反對各有民意基礎

在奉行「一國兩制」且又缺乏國民教育的香港,對「國家安全」的概念無疑與內地民眾相去甚遠。但持續一年多的「反修例」事件的性質一再改變,部分外國政治人物與團體對香港局勢已經由「過度關心」到「擺明插手」,我們也可以看到香港政治人物不時向美國政治人物「請益」,甚至連參選香港律師會的參選人也要去和美國的議員「見見面」。加上新冠疫情令到國際社會(特別歐美國家)對中國的態度有明顯的轉變,香港作為中國境內唯一一個「國安缺口」,這已經不是香港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事情,而是國家整體安全相關的事情。筆者以為,或者今天不是立法的最佳時機,卻已經是不能再推的時間點。

香港社會針對「港版國安法」的反應是兩極化的。從剛過去的周末,無論是銅鑼灣的集會遊行演變成暴力,還是遍地開花的「撐立法簽名街站」,都顯示出對事件截然不同的兩股民意。這主要在於香港社會自回歸以來都不能將客觀解讀「一國兩制」推廣成為社會共識,各方面按自己需要各自解讀「一國兩制」,或強調「一國」或專講「兩制」,社會缺乏對「一國兩制」的共識甚至在此題目上互相排斥,以致社會充滿對「一國兩制」的偏見。

準確了解「一國兩制」應成為「香港共識」

在這種偏見未能消除的今天去推動「港版國安法」的立法,社會的摩擦與疑慮是可想而知,而國際社會也會因應香港社會內部的摩擦與疑慮,抱著一個巨大的問號:到底「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個承諾還存在並被實際踐行嗎?要回應這個問號,各級對港工作人員要留意短中長期三個關鍵因素的影響:

其一,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將如何配合,落實立法階段。有關法律內容要盡可能客觀透明,有關法律條文要盡可能降低對市民日常生活的自由影響,模糊空間越少,市民信心越大。

其二,要即時啟動大型的「普法教育」,這包括對「國家安全法」的普法教育,以及對《基本法》的普法教育。短期內,具體向社會說明本次由中央就國安層面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對「一國兩制」的保護重用何在。讓社會客觀認識到立法對香港是起到保護重用,是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也不影響市民日常的各種自由,正是中央重視「一國兩制」高於一切的決心,才會在條件不成熟的當下,果斷立法。另外,應檢討並重新推動《基本法》普法教育,從根基解決「一國兩制」各自解讀的現狀,努力創造對「一國兩制」的「香港共識」。

其三,透過實際執法行動來建立信心。這是較為中長期才可見效,但又是必要性的措施。立法之後,如何在香港執行《國家安全法》是一個關鍵性的因素?授權香港警方代為執法?或成立「國家安全部派駐香港辦公室」在香港獨立執法?涉嫌違法者,是會以何種形式被拘查?一般人如何避免誤墜法網?執法過程是否可透明可見?案件執法會否向社會公開?有關執法機關會否受媒體或上級機關的監督?凡此種種疑問,都將影響香港社會對《國家安全法》以及「一國兩制」的信心。有關權威部門須向社會說明。

要建立對「一國兩制」與國家安全法的信任,正確宣傳、公開程序、凝聚民意等手段都可以產生短期正面效果。更重要的是,應該在落實執法程序與真正執法的過程中,用實際行動來換取香港社會的信任,英語諺語所說:「Action speaks louder than words」,事實勝於雄辯,但這需要一點時間。這有點類同1980年代中央簽訂聯合聲明確認香港必須回歸之後,在香港社會所產生的「前途危機」一樣,中央政府也是透過一連串實際行動讓香港社會確信「馬照跑舞照跳」是可以存在的,而歷史發展也證實當年中央政府拋出的「一國兩制」承諾所言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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