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犯法竟成棟樑 中央有何信心由這些法官審理國安法?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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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相信很快就會公布,目前外界最關注的已經不是立不立法的問題,而是條文內容、刑罰輕重、執法機構以及如何審訊。其中,究竟由香港法庭審訊,還是由內地成立專門法庭審理有關案件,更加引起外界的重視。

從對社會的震撼程度來講,將國安法的案件交由香港法庭審理,相信較易被香港社會以至國際社會接受。但問題是,由香港的法庭審理國安法卻又會衍出不少問題。「港區國安法」的制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授權,結合香港特區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並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並實施。這是一條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本質上是一條「大陸法系」的法律,並注入「普通法」元素。這樣一部法律由只接受普通法訓練、視普通法為唯一圭臬的香港法庭審理,是否恰當?是否能夠體現立法的原意?難免令人質疑。

再以法律解釋為例,普通法中,解釋法律的權力只限於法庭;但在大陸法系,法庭只執行審判的權力,但解釋的權力不止放在法庭之內,根據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四款,人大常委會就享有法律的解釋權。這樣如果將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交由香港法官審理,屆時法官會否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審案,還是加入自身的理解和解釋,從而得出偏離法律原意的判決?這一點將難以保證,尤其在「港區國安法」出台前後,香港法官在審理一些政治案件上的鮮明傾向及審詞,都恐怕難以令中央對香港的法庭存有信心。

例如「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女成員吳嘉兒和何秀儀,於去年3月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公聽會上發言後,戴面具及持標語衝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其間一女成員涉推跌保安員。3人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罪成,各被判罰1000元。

對於有關判罰各界有不同看法,但令人難以接受的是裁判官何俊堯的一番評論,他勸勉3人都是大學生,「要留有用之軀,因為你哋未來必定為社會棟樑」。這番言論並不恰當,不單將犯法、傷人、破壞議會秩序者視作社會棟樑,更表明判決有意放他們一馬,對他們的違法行為有支持、鼓勵之意。法官判決應依法論法,沒有必要加入自身的政治傾向和立場,而且這樣的「真心話」是否一定要宣之於口?法官又是否要這樣為犯法者打氣?

這樣的「出格」例子在香港的法庭不勝枚舉,15歲少年投擲汽油彈,最終只判18個月感化。在示威暴亂現場投擲汽油彈,在不少國家已可判處謀殺罪,沒有傷害途人只是好運,而不代表其行為無害。但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卻認為該男童行為並沒有傷害途人,並接納少年學校老師所指,他是一名有上進心,追求公義的學生,打算日後參選區議員回饋社會,從而輕判。她更高度評價這位汽油彈罪犯是「優秀嘅細路」,這樣帶有鮮明立場的審詞令外界嘩然。還有一些法官可以公開、毫無掩飾地簽名反修例,視自身「獨立超然」的法官身份如無物。

這些恐怕已經不能說是個別法官的問題,而是反映香港不少法官在處理一些政治案件時,加入了太多個人的看法、解釋,從而得出與外界期望相悖的判決。可以預期,在「港版國安法」出台後,部分香港法官對於該法的抵觸情緒將會更加升溫,更不能排除有法官在立法後,繼續按照以往的普通法原則,按自己的理解來判案,將違反國安法者視為「優秀嘅細路」、「優秀嘅政客」、「優秀嘅傳媒大享」,從而輕判以至放過。這樣,「港版國安法」豈不是為山九仞,功虧一簣?豈不比「無牙老虎」更加無力?

有人建議應確保由中國籍的法官審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這樣的做法不過是聊勝於無,香港法官的問題不在於國籍,而在於思維,包括將自身的政治立場體現在判決之上、體現在視普通法原則為至高無上,也體現司法權力不斷擴張之上。在這樣的情況下,試問又如何令中央放心將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由這些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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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偉  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