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香港錯過自行立法機會 不要再錯過自行執法機會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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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港區國安法」千呼萬喚始出來。在草案出台前,香港社會對於立法存在兩種南轅北轍的看法,一種是認為中央應該將「港區國安法」的執法、檢控、審訊權完全交予香港負責,有人甚至指中央不一定要在港設立國安機構,以免引起社會反彈。另一種則認為「港區國安法」既然是人大所訂立,理應由中央機構執法,甚至有關案件都應交由內地法庭審訊。

最終「港區國安法」的草案採取的是一種中間落墨方式,即所謂「四個最大程度」: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正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慮了香港維護國安的現實需要和特區的實際情況,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擔負主要責任。當中,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甚至連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法官都沒有國籍要求,並將選拔的權力都交予行政長官。

這些安排反映了中央在立法上的克制。儘管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一國兩制」下的中央事權,儘管「港區國安法」是由人大訂立,但在具體執行上卻交由特區政府負責,反映中央在制定「港區國安法」上充分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在具體內容上作出了很多的照顧和支持,駐港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而「特定情形」指的是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況下,中央才會出手。這些都是中央對「兩制」的尊重和包容,並沒有所謂有權用盡的情況。

「港區國安法」即將出台,中央做的工作已經大體完成,下一步就是具體機構的建立,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駐港國安公署以及警隊、司法部門內的專屬機構,當這些機構建立後,就是「港區國安法」正式落實之時,這也是對香港特區政府真正考驗之時,因為執行「港區國安法」,特區政府仍是「主軸」,這將考驗特區政府是否有真正決心落實國安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是否敢於向違反國安法者「亮劍」。

再完善的法律及制度建設,都需要有人去執行,包括執法、律政司的檢控,以及法庭的審判。這些工作做得不到位,甚至出現互相抵觸、互相拆台的情況,「港區國安法」將會功虧一簣。

有一些人經常指,澳門早在2009年便已立國安法施行至今,並沒有人因此罪而被檢控,以此安撫社會不必過份憂慮云云。這種「備而不用」的說法極不可取,言下之意是將「港區國安法」視作「紙老虎」,只是裝門面。澳門沒有用此法檢控任何人,既與澳門的獨特情況有關,也說明此法有助澳門防患於無然。但香港情況不同,損害國家安全、勾結外部勢力干預港事的情況屢見不鮮,「港區國安法」出台當然不是「紙老虎」,而是要寶刀出鞘,依法檢控是理所當然。如果「港區國安法」只是做個樣子,很快就束之高閣,損害國安的情況繼續出現。這樣,中央將不能不出手,特區政府不履行責任,中央機構便將代勞。

就如基本法23條23年來都未能訂立,維護國安法律一片空白,中央就自行立法,香港等如失去了自行立法的機會。現在「港區國安法」訂立,如果香港又未有切實履行執行的責任,放棄自行執法的機會,中央自然要承擔更大的責任。所以,中央在信任特區政府的同時,也要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作為落實「港區國安法」的「重要抓手」,絕對有必要,既可與香港警隊互相分工,也可以在關鍵時候,在逼不得已的時候承擔責任。

草案在附則中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些都是為落實「港區國安法」留有後著。而綜觀回歸以來香港的政治環境,這些後著和權力絕對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利於香港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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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偉  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