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國安法有無追溯期?

2020-06-26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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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日前公佈草案說明,但無公佈具體內容,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港區國安法」未提及追溯期,照她了解,「就是既往不咎,由生效日起才執行」。前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7項建議,也包括不可存在追溯期。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相信國安法不會設追溯期,但可能有例外情況︰「一般而言按刑事法律,我們為了符合人權法及國際慣例,不會有追溯期情況出現……除了有一些例外,當然每一件事、每一個原則都有些例外,可能在一些公約或者國際慣例可以有例外。」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接受專訪時亦指,對於國安法會否設追溯期,她認為要視乎法例實施前的社會情況,以免有人趁立法前空檔期危害國家安全,「如果無呢啲(危害國家安全)嘅行為,通常都唔需要有追溯力,但如果而家講咗話唔會有,到時有大規模事件,係咪由佢呢?」

新民黨主席、香港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相信「港區國安法」不會有追溯期,會按照香港普通法落實。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近日成立「希望聯盟」,5名發起人包括田北俊、周梁淑怡、劉健儀、鍾國斌和林文傑,他們日前已去信栗戰書,提出5點建議,包括希望國安法沒有追溯期、不應剔除外籍法官審理有關國安法的案件、由香港人員執法等。至於泛民,則幾乎眾口一詞堅決反對國安法有追溯期。

國安法有無追溯期?

香港法例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規定:(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

人權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來自聯合國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也就是說,依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二),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已明確指出依各國公認之有罪的一般法律的危害國安罪,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沒有追溯期影響。而「國安法」涉及的罪行是國際公認的,所以要有追溯期。林鄭之「既往不咎」絕對謬誤,鄭若驊和梁愛詩的說法勉強過得去。李國能提出國安法不可存在追溯期,5名「希望聯盟」發起人希望國安法沒有追溯期,葉劉淑儀相信「港區國安法」不會有追溯期,泛民堅決反對國安法有追溯期,都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國安罪依各國之公認之一般法律,是有罪兼不受無追溯期影響。例如美國就可追溯並對嚴重者判處死刑。國安法裏面的四條罪行都屬重罪,在某些地方是要判死刑的,將來通過落實終身監禁是意料中事,亦是符合國際標準的。面對如此嚴重的罪行,舉例來說,黎智英就可追溯並重判,以達到擒賊先擒王之震懾效果,但就看北京有無魄力。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出席香港各界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的網上論壇時表示,即使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也不意味著反修例抗爭者之前所犯的罪案都可赦免,這主要因為香港本地法律已可作出檢控。梁振英從另外一個角度,指出危害國安罪並非可「既往不咎」,並非都可赦免。反修例抗爭者之前所犯的罪案,已觸犯香港本地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已可作出檢控。之所以沒有檢控,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林鄭月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指:「該制定的制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啟動的啟動,該執行的執行,決不能讓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風險口。」從配合港區國安法實施的角度,現行法律其實可被援引以維護國家安全,但一直以來都成了「沉睡條款」,只要把這些一系列「沉睡條款」激活啟動,檢控危害國安等重大案件當然有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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